盐城市房产管理局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制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落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制,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优化环境与房产管理工作相结合,保证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各项任务的贯彻执行,促进房产管理机关和干部员工牢固确立优化环境、服务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为我市经济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2、落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市房产管理系统必须逐级成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领导小组和具体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的办公室,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 3、落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制,必须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和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要作为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与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房产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责任范围 4、局党委和领导班子对职权范围内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5、局党委书记、局长对本局和所属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负总责;对本局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领导干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6、局党组成员和局领导根据分工,对直接分管的局机关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 7、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正职,对本单位、本部门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负总责。 三、责任内容 8、局党委和领导班子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安排部署本系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任务,并组织实施。 ⑵每年至少听取二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专题汇报,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状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保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⑶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文件精神,开展经常性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思想教育,帮助广大干部员工强化服务意识,认真搞好服务。 ⑷贯彻落实上级和有关部门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具体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⑸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情况、落实责任制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领导班子成员严格执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制度、规定,为群众做表率。 9、局党委书记、局长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中负以责任: ⑴认真组织领导班子研究本系统、本单位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 ⑵每年至少听取二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专题汇报,分析研究本系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状况,及时了解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解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⑶领导并组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比,促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目标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⑷部署并组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重要活动,亲自批阅举报信访信函,支持局优化办履行职责,帮助解决工作中困难和问题。 ⑸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 ⑹负责领导班子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批评教育,督促改正。主持组织好党组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⑺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下一级领导班子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防止发生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问题。发现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问题,认真组织调查处理。 10、局党委成员和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负以下直接领导责任: ⑴协助党组书记、局长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统筹安排,具体部署,并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 ⑵定期分析、研究直接分管的局机关内设机构、局直属事业单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状况,及时处理存在问题;管好直接分管的局机关内设机构、局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和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批评教育,促其改正。 ⑶带头遵守市委、市政府和市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各项规定,自觉执行,防止发生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 ⑷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分管单位和部门的违法违纪问题,做好分管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11、局机关职能处室和直属单位的正职对所管辖范围内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负以下直接责任: ⑴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市委、市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文件精神,加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思想教育。 ⑵结合本单位、部门业务工作实际,对职责范围内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进行部署和检查,落实上级和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 ⑶监督检查所属干部职工执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情况,组织考核,及时解决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⑷加强对办证、办案、收费等重点环节的管理监督,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防止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发生。 ⑸带头遵守市委、市政府和市局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积极支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12、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中负以下责任: ⑴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情况和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⑵组织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 ⑶负责受理举报信访函件、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制考核。 四、责任考核 13、建立和完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制监督检查考核制度。 ⑴局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局机关、局直属事业单位及领导干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根据当年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具体任务而定,随年度检查考核通知一并下发。 ⑵局优化办负责对优化环境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 ⑶优化环境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与民主评议党员和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具体办法为:听取汇报、查阅有关原始材料、召开座谈会、个别交谈和实行百分制打分等。 五、责任追究 14、实施责任追究,要依据事实和造成的后果,实事求是确定,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⑴过错是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既要追究集体责任,也要追究会议主持人的主要领导责任和与会其他领导干部的重要责任;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的或者批准的,追究其个人责任。 ⑵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管理的工作,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造成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负直接领导责任,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对于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负次要领导责任,追究其重要领导责任。 15、局党委和领导班子违反本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以对党组领导班子分别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其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 16、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第9、10、11、12条规定,根据《盐城市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处分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免职、停职离岗培训或调离工作岗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17、局机关和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发生违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关规定的问题,除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理外,还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第4、5、6、7条规定的责任范围,依据《盐城市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直接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