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职能:承担全市房地产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房产和住房制度改革及住房保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全市房产建设与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及住房保障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实施计划。
2、协调、指导全市城镇住宅建设,组织实施危旧房改造工作;推进房屋商品化、住宅产业现代化;负责全市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工作,规范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办理市区商品房备案手续,核发市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3、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综合管理,做好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换发证、验证、产权转移鉴证、房产测绘和房产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核发房屋有关权属证书。
4、负责全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负责审查市区房产转让条件,复核和核实有争议的评估价格、成交价格;负责对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审查;会同市人事部门做好全市房产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工作;负责市区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审查及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负责房产抵押登记工作。
5、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审核各县(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订并组织实施市区房改和住房保障方案;组织全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归集、管理和运作;制订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
6、主管全市房产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核、报批工作;会同市物价部门制订市区物业管理收费形式、项目和标准,会同市财政部门制订资金管理办法,监督和审查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全市直管公房,指导单位自管房和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工作;参与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7、负责全市城镇原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房屋修缮单位进行资质管理;依法对房屋安全情况进行鉴定,对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并颁发鉴定作业证书;对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8、负责全市白蚁防治工作管理、质量监督及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对城市新建(包括翻、扩、改建)和装饰装修的各类房屋(私房自愿)进行白蚁预防。 9、监督检查房产和住房制度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