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盐城市房产管理局委员会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为了切实抓好2008年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一步明确局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央及省、市纪委全会要求,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局党委书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
1、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负责抓好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和部署安排,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对局党委委员、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2、负责管好局党委一班人。检查、督促党委班子成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的错误行为。
3、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紧紧抓住职责范围内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努力营造注重公平、崇尚正义的社会环境。
4、抓好反腐倡廉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深入贯彻《实施纲要》,积极落实《建立健全惩治预防腐败体系2008年至2012年工作规划》的制订,整体推进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坚持一手抓坚决惩治腐败,一手抓有效预防腐败;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办案,坚决查处腐败行为。
5、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认真执行《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带头做到并在职责范围内教育、管束党员领导干部做到:不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不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不超标准建房、多占住房、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不违规插手招标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不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和突击提拔干部。与此同时,带头树立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奢侈浪费;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6、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局党委议事规则办事,遇有重大事项,坚持集体讨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积极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解决班子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局党委委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
1、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切实加强领导,经常性地听取情况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开展经常性的管理、督促和检查。
2、负责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始终把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重点,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的错误行为,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3、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加强对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4、认真抓好责任范围内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对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教育、监督、管理,督促班子成员认真执行中央及省、市提出的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5、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认真执行《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带头做到并在职责范围内教育、管束党员干部做到:不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不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不超标准建房、多占住房、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不违规插手招标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不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和突击提拔干部。与此同时,带头树立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奢侈浪费;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6、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局党委议事规则办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在民主生活会开展积极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同时认真检查分管范围内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三、责任追究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由局党委书记、局党委委员和局纪检组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中共盐城市房产管理局委员会 中共盐城市房产管理局委员会
书记(签字) 委员(签字)
2008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