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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规文件选编(四)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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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4/5〗

〖HT2",3XBS〗〖JZ〗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

〖HT2",3XBS〗〖JZ〗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HT4”K〗〖HS2〗〖JZ〗建法[2002]185号

 

〖HT5SS〗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现将《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HT5K〗〖JY,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JY,2〗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HJ〗

〖LM〗

〖HT2XBS〗〖JZ〗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JZ〗举报管理办法

〖HJ*8〗

〖HJ〗

〖HT5H〗第一条〖HT5SS〗〓为加强对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检举、控

告的权利,依法严肃查处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本办法。

〖HT5H〗第二条〖HT5SS〗〓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城乡规划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HT5H〗第三条〖HT5SS〗〓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包括在城市中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建设、城乡规划、住宅和房地产、城市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法律法规授权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信箱(包括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HT5H〗第四条〖HT5SS〗〓向建设部举报的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由全国建筑市场稽查特派员办公室归口管理,有关司予以配合。具体工作程序按照《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监察对象等有关人员违法违纪的举报由建设部举报中心负责办理。

〖HT5H〗第五条〖HT5SS〗〓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建设领域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HT5H〗第六条〖HT5SS〗〓举报人的举报方式不受限制,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采用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举报。鼓励举报人表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者提供其他通讯方式,以便核查情况和回复处理结果。

〖HT5H〗第七条〖HT5SS〗〓主管部门对于举报的受理和处理,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举报材料;

(二)根据举报内容进行分类;

(三)移送有关部门核查或者直接核查;

(四)研究做出处理决定,其中上级部门要求反馈处理情况的应当按期反馈,对有通讯地址的署名举报人应当回复处理情况;

(五)分类整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

〖HT5H〗第八条〖HT5SS〗〓对于来访的举报人,接待人员应当有2名以上,并应当做好记录,将记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经确认无误后,请举报人签字;如果需要录音的,须事先征得举报人同意。

〖HT5H〗第九条〖HT5SS〗〓受理举报的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作如下分类处理:

(一)举报的内容属于下级主管部门管辖,且不直接涉及该主管部门的,可以转交该下级主管部门处理;但举报的问题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重大或者直接涉及下级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进行核查。

(二)举报的内容属同级政府其他部门管辖的,转交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于已做出处理并且没有新内容的重复举报,在进行登记后存档备查。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在受理举报的文书上签署意见。

〖HT5H〗第十条〖HT5SS〗〓对于举报的核查工作一般应当在30日内完成,并做出处理决定;情况比较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个月。

对于上级主管部门转交核查的举报,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核查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查清或者需要同有关部门协调后方可提出处理意见的,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HT5H〗第十一条〖HT5SS〗〓负责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HT5H〗第十二条〖HT5SS〗〓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受理和处理举报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派人到承办地区或者单位进行督办。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对于违反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5H〗第十三条〖HT5SS〗〓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凡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下级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HT5H〗第十四条〖HT5SS〗〓负责受理和处理举报的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凡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对于不公正履行职责或者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以及泄露举报人有关情况的人员,应当根据情节及其造成的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5H〗第十五条〖HT5SS〗〓举报人的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对于借举报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HT5H〗第十六条〖HT5SS〗〓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HT5H〗第十七条〖HT5SS〗〓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LM〗

 

 

 

〖HJ*4/5〗

 

〖HT2”,3XBS〗〖JZ〗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

〖HT2”,3XBS〗〖JZ〗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HT2”,3XBS〗〖JZ〗《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HT4”K〗〖HS2〗〖JZ〗建住房[2002]158号〖HJ〗

〖HT5SS〗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HT5SS〗为了确保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的健康实施,维护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威性、统一性,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经研究,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了《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请及时报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HT5K〗

〖JY,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JY,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

〖JY,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JY〗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JY,8〗二○○二年六月六日

 

〖LM〗

〖HT2XBS〗〖HS2〗〖JZ〗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  

〖HT5SS〗

〖HT5H〗一、〖HT5SS〗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HT5H〗二、〖HT5SS〗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HT5H〗三、〖HT5SS〗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HT5H〗四、〖HT5SS〗各级建设(房地产)、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负责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制管理。

〖HT5H〗五、〖HT5SS〗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承印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刷企业应是已依法取得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印刷企业经建设部统一确定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HT5H〗六、〖HT5SS〗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辖区内的市、县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名称统一报建设部,由建设部统一编制注册号。

〖HT5H〗七、〖HT5SS〗房屋权属证书的委托印刷单位为省、自治区建设厅及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HT5H〗八、〖HT5SS〗委托印刷单位必须持建设部出具的委托印刷证明到建设部确定的印刷企业印刷房屋权属证书。

〖HT5H〗九、〖HT5SS〗承印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建设部出具的委托印刷证明,以备查验。印刷企业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房屋权属证书再委托他人印刷。

〖HT5H〗十、〖HT5SS〗承印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刷企业不得保留房屋权属证书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房屋权属证书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HT5H〗十一、〖HT5SS〗印刷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HT5H〗十二、〖HT5SS〗各级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委托非建设部确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并发放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HT5H〗十三、〖HT5SS〗本办法由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HT5H〗十四、〖HT5SS〗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LM〗

〖HJ*4/5〗

〖HT2”XBS〗〖JZ〗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

〖JZ〗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

〖JZ〗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HT4"K〗〖HS2〗〖JZ〗计价格[2002]595号〖HJ〗

〖HT5SS〗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财务局:

〖HT5SS〗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现就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HT5H〗一、〖HT5SS〗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或勘丈)费用。

〖HT5H〗二、〖HT5SS〗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HT5H〗三、〖HT5SS〗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住房收取的,从现行按房屋价值量定率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定率或定额计收、按套定额计收等,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农民建房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规定执行。

(二)注销登记不得收费。

各地按照规定管理权限批准收取的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HT5H〗四、〖HT5SS〗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于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HT5H〗五、〖HT5SS〗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项目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负责审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负责核定。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不得收取房屋勘丈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HT5H〗六、〖HT5SS〗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执收单位要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HT5H〗七、〖HT5SS〗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1994]37号)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取得以上收入后的3日内,就地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地方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科目“一般预算收支”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03款“建设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按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HT5H〗八、〖HT5SS〗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9号)中第四条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规定,以及各地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HT5K〗

〖JY〗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JY,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JY,3〗二○○二年四月十二日〖LM〗

 

 

 

〖HJ*4/5〗

 

〖HT2”XBS〗〖JZ〗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

〖JZ〗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HT4"K〗〖HS2〗〖JZ〗建住房[2002]74号〖HJ〗

〖HT5SS〗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HT5SS〗

为了切实做好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和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HT5H〗一、〖HT5SS〗在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应注明施测的房产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图上标注尺寸)和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HT5H〗二、〖HT5SS〗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房产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HT5H〗三、〖HT5SS〗房屋权属登记涉及的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房产测量规范》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层高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二)外墙墙体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斜面结构屋顶

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四)不规则围护物

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五)变形缝

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六)非垂直墙体

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七)楼梯下方空间

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八)公共通道

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九)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均按《房产测量规范》中多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HT5H〗四、〖HT5SS〗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层高(高度)低于2.20米的部分,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应明确其相应权利的归属。

〖HT5H〗五、〖HT5SS〗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HT5K〗〖JY,*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JY〗二OO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LM〗

 

 

 

〖HT2”,3XBS〗〖JZ〗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部〖JZ〗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

〖HT4"K〗〖HS2〗〖JZ〗工商广字[2002]68号〖HJ〗

〖HT5SS〗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厅(建委及有关部门):〖HT5SS〗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个人购房比例不断提高,房地产广告作为房地产信息发布的重要方式,对促进商品房销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房地产广告宣传中也存在着虚假、夸大等问题,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HT5H〗一、〖HT5SS〗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把加强房地产广告的管理列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和集中整治广告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年内要集中力量,对房地产广告特别是房地产网络广告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重点检查以下广告:

1、尚不具备销售条件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主要包括:未按法定程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擅自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广告宣传的;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房地产项目建设有关手续,或手续不全,进行广告宣传的;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权属有争议以及政府限制销售等不具备销售条件,进行广告宣传的;未按法定程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进行广告宣传的。

2、含有虚假、夸大宣传内容的房地产广告。主要包括:向购房者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根本无法兑现的各种价格优惠、服务标准、环境及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的;未能按规定的要求明示价格、面积等内容的。

3、其它违反《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房地产广告。

〖HT5H〗二、〖HT5SS〗加强对预售商品房广告的管理。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管理,对于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应当及时通过网上或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布,并设立网上或电话查询业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

〖HT5H〗三、〖HT5SS〗禁止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各类乱评比、乱排序等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的内容。

〖HT5H〗四、〖HT5SS〗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各种形式的房地产广告,其中明示及承诺的内容和事项,应当与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HT5H〗五、〖HT5SS〗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对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和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并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等级;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测,对违法房地产广告依法予以查处。

〖HT5K〗

〖JY〗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JY,3*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JY,3〗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LM〗

 

 

 

〖HJ*4/5〗〖HT1”H〗〖JZ〗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HT3H〗〖HS3〗〖JZ〗 第110号

〖HJ*4/5〗

〖HT4SS〗《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HT4K〗〖JY,1*2〗部长〓汪光焘

〖JY〗二○○二年三月五日〖LM〗

〖HJ〗

 

 

〖HT2XBS〗〖HS2〗〖JZ〗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HT3H〗〖HS2〗〖JZ〗第一章〓总〓则

〖HT5H〗第一条〖HT5SS〗〓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HT5H〗第二条〖HT5SS〗〓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HT5H〗第三条〖HT5SS〗〓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HT5H〗第四条〖HT5SS〗〓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HT3H〗〖HS2〗〖JZ〗第二章〓一般规定

〖HT5H〗第五条〖HT5SS〗〓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HT5H〗第六条〖HT5SS〗〓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HT5H〗第七条〖HT5SS〗〓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HT5H〗第八条〖HT5SS〗〓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HT5H〗第九条〖HT5SS〗〓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HT5H〗第十条〖HT5SS〗〓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HT5H〗第十一条〖HT5SS〗〓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HT5H〗第十二条〖HT5SS〗〓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HT3H〗〖HS2〗〖JZ〗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

〖HT5H〗第十三条〖HT5SS〗〓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HT5H〗第十四条〖HT5SS〗〓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HT5H〗第十五条〖HT5SS〗〓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HT5H〗第十六条〖HT5SS〗〓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HT5H〗第十七条〖HT5SS〗〓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HT5H〗第十八条〖HT5SS〗〓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HT5H〗第十九条〖HT5SS〗〓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HT5H〗第二十条〖HT5SS〗〓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HT5H〗第二十一条〖HT5SS〗〓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HT3H〗〖HS2〗〖JZ〗第四章〓委托与承接

〖HT5H〗第二十二条〖HT5SS〗〓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HT5H〗第二十三条〖HT5SS〗〓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HT5H〗第二十四条〖HT5SS〗〓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HT5H〗第二十五条〖HT5SS〗〓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HT3H〗〖HS2〗〖JZ〗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

 

〖HT5H〗第二十六条〖HT5SS〗〓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HT5H〗第二十七条〖HT5SS〗〓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HT5H〗第二十八条〖HT5SS〗〓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HT5H〗第二十九条〖HT5SS〗〓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HT3H〗〖HS2〗〖JZ〗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

〖HT5H〗第三十条〖HT5SS〗〓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HT5H〗第三十一条〖HT5SS〗〓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HT5H〗第三十二条〖HT5SS〗〓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HT3H〗〖HS2〗〖JZ〗第七章〓法律责任

〖HT5H〗第三十三条〖HT5SS〗〓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HT5H〗第三十四条〖HT5SS〗〓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HT5H〗第三十五条〖HT5SS〗〓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HT5H〗第三十六条〖HT5SS〗〓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HT5H〗第三十七条〖HT5SS〗〓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HT5H〗第三十八条〖HT5SS〗〓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HT5H〗第三十九条〖HT5SS〗〓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HT5H〗第四十条〖HT5SS〗〓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HT5H〗第四十一条〖HT5SS〗〓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HT5H〗第四十二条〖HT5SS〗〓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HT5H〗第四十三条〖HT5SS〗〓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HT3H〗〖HS2〗〖JZ〗第八章〓附〓则

〖HT5H〗第四十四条〖HT5SS〗〓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HT5H〗第四十五条〖HT5SS〗〓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HT5H〗第四十六条〖HT5SS〗〓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HT5H〗第四十七条〖HT5SS〗〓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HT5H〗第四十八条〖HT5SS〗〓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LM〗

 

〖HJ*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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