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2”XBS〗〖JZ〗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
〖JZ〗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HT4”K〗〖HS2〗〖JZ〗计价格[2002]121号〖HJ〗
〖HT5SS〗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
〖HT5SS〗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要求,现就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HT5H〗一、〖HT5SS〗住房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HT5H〗二、〖HT5SS〗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HT5H〗三、〖HT5SS〗住房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 50%。
(二)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住房交易量及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HT5H〗四、〖HT5SS〗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住房交易有关的服务。
〖HT5H〗五、〖HT5SS〗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HT5H〗六、〖HT5SS〗住房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HT5H〗七、〖HT5SS〗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
〖HT5H〗八、〖HT5SS〗上述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各地此前制发的有关住房交易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HT5K〗〖JY〗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JY,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HT5K〗〖JY,2*2〗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LM〗
〖HJ*4/5〗
〖HT2”,3XBS〗〖JZ〗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
〖JZ〗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
〖JZ〗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HT4”K〗〖HS2〗〖JZ〗人发[2001]128号〖HJ〗
〖HT5SS〗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HT5SS〗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和发展房地产市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现将《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HT5K〗〖JY,*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JY,*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JY〗〖HT5K〗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HJ〗〖LM〗
〖HT2XBS〗〖JZ〗房地产经纪人员〖JZ〗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HJ*9〗
〖HT3H〗〖HS2〗〖JZ〗第一章〓总〓则〖HJ〗
〖HT5H〗第一条〓〖HT5SS〗为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水平,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秩序,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HT5H〗第二条〓〖HT5SS〗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交易中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人员。
〖HT5H〗第三条〓〖HT5SS〗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生效。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HT5H〗第四条〓〖HT5SS〗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
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是进入房地产经纪活动关键岗位和发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必备条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基本条件。
〖HT5H〗第五条〓〖HT5SS〗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HT3H〗〖HS2〗〖JZ〗第二章〓考〓试
〖HT5H〗第六条〓〖HT5SS〗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HT5H〗第七条〓〖HT5SS〗建设部负责编制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试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组织或授权组织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HT5H〗第八条〓〖HT5SS〗人事部负责审定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HT5H〗第九条〓〖HT5SS〗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HT5H〗第十条〓〖HT5SS〗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HT5H〗第十一条〓〖HT5SS〗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HT5H〗第十二条〓〖HT5SS〗建设部负责拟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HT5H〗第十三条〓〖HT5SS〗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愿意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HT5H〗第十四条〓〖HT5SS〗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HT3H〗〖HS2〗〖JZ〗第三章〓注〓册
〖HT5H〗第十五条〓〖HT5SS〗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名义执业。
〖HT5H〗第十六条〓〖HT5SS〗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HT5H〗第十七条〓〖HT5SS〗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经纪机构考核合格。
〖HT5H〗第十八条〓〖HT5SS〗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核发《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
〖HT5H〗第十九条〓〖HT5SS〗人事部和各级人事部门对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HT5H〗第二十条〓〖HT5SS〗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HT5H〗第二十一条〓〖HT5SS〗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机构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脱离房地产经纪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
(四)同时在2个及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房地产经纪活动。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经纪行业管理规定。
〖HT5H〗第二十二条〓〖HT5SS〗建设部及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HT5H〗第二十三条〓〖HT5SS〗各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每年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登记情况应报建设部备案。
〖HT3H〗〖HS2〗〖JZ〗第四章〓职〓责
〖HT5H〗第二十四条〓〖HT5SS〗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经纪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信守职业道德。
〖HT5H〗第二十五条〓〖HT5SS〗房地产经纪人有权依法发起设立或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房地产经纪机构关键岗位工作,指导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进行各种经纪业务,经所在机构授权订立房地产经纪合同等重要业务文书,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并获得合理佣金。
在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时,房地产经纪人员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与交易有关的资料,支付因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而发生的成本费用,并有权拒绝执行委托人发出的违法指令。
〖HT5H〗第二十六条〓〖HT5SS〗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有权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房地产经纪人处理经纪有关事务并获得合理的报酬。
〖HT5H〗第二十七条〓〖HT5SS〗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经注册后,只能受聘于一个经纪机构,并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不得以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身份从事经纪活动或在其他经纪机构兼职。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必须利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处理或协助处理房地产交易中的细节问题,向委托人披露相关信息,诚实信用,恪守合同,完成委托业务,并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权益。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必须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HT5H〗第二十八条〓〖HT5SS〗房地产经纪人的职业技术能力:
(一)具有一定的房地产经济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房地产专业知识。
(二)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房地产经纪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熟悉房地产市场的流通环节,具有熟练的实务操作的技术和技能。
(四)具有丰富的房地产经纪实践经验和一定资历,熟悉市场行情变化,有较强的创新和开拓能力,能创立和提高企业的品牌。
(五)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HT5H〗第二十九条〓〖HT5SS〗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职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房地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房地产专业知识。
(三)掌握一定的房地产流通的程序和实务操作技术及技能。
〖HT3H〗〖HS2〗〖JZ〗第五章〓附〓则
〖HT5H〗第三十条〓〖HT5SS〗本规定发布前已长期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并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可通过考试认定的办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认定办法由建设部、人事部另行规定。
〖HT5H〗第三十一条〓〖HT5SS〗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HT5H〗第三十二条〓〖HT5SS〗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HT5H〗第三十三条〓〖HT5SS〗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各地所制定的管理办法,分别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HT5H〗第三十四条〓〖HT5SS〗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HT5H〗第三十五条〓〖HT5SS〗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LM〗
〖HJ*4/5〗〖HT1”H〗〖JZ〗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HT3H〗〖HS3〗〖JZ〗 第101号
〖HJ*4/5〗
〖HT4SS〗《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23日建设部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HT4K〗〖JY,2*2〗部长〓俞正声
〖JY〗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LM〗
〖HJ〗
〖HT2XBS〗〖HS2〗〖JZ〗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HT3H〗〖HS2〗〖JZ〗第一章〓总〓则
〖HT5H〗第一条〓〖HT5SS〗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HT5H〗第二条〓〖HT5SS〗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HT5H〗第三条〓〖HT5SS〗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HT5H〗第四条〓〖HT5SS〗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HT5H〗第五条〓〖HT5SS〗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HT5H〗第六条〓〖HT5SS〗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HT3,4H〗〖HS2〗〖JZ〗第二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HT5H〗第七条〓〖HT5SS〗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HT5H〗第八条〓〖HT5SS〗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
(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
(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二、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三、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房产登记申请书、收件收据存根、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屋面积计算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房屋灭籍申请表、房地产税费收据存根等。
四、反映和记载房地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统计报表、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象带、缩微胶片、计算机软盘、光盘等。
五、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资料,包括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账、册、表、卡等。
〖HT5H〗第九条〓〖HT5SS〗每件(宗)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完成后,权属登记人员应当及时将整理好的权属文件材料,经权属登记负责人审查后,送交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立卷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不归档。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归档。
〖HT5H〗第十条〓〖HT5SS〗归档的有关房地产权属的资料,应当是原件;原件已存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认定的,可以是复印、复制件。复印、复制件应当由经办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的存放处。
〖HT5H〗第十一条〓〖HT5SS〗归档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HT5H〗第十二条〓〖HT5SS〗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归档的各种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归档。
〖HT3H〗〖HS2〗〖JZ〗第三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HT5H〗第十三条〓〖HT5SS〗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对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分类编目、划分密级、编制检索工具。
〖HT5H〗第十四条〓〖HT5SS〗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丘为单元建档。丘号的编定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执行。
〖HT5H〗第十五条〓〖HT5SS〗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房地产权利人(即权属单元)为宗立卷。卷内文件排列,应当按照房地产权属变化、产权文件形成时间及权属文件主次关系为序。
〖HT5H〗第十六条〓〖HT5SS〗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掌握房地产权属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有关权属档案材料,保持房地产权属档案与房地产权属现状的一致。
〖HT5H〗第十七条〓〖HT5SS〗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权属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房地产权属档案。确需变更和修改的,应当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批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HT5H〗第十八条〓〖HT5SS〗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妥善保存,定期检查和鉴定。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档案毁损或者丢失,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
〖HT5H〗第十九条〓〖HT5SS〗保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配备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并按照国家《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管理。
〖HT5H〗第二十条〓〖HT5SS〗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现代化。
〖HT5H〗第二十一条〓〖HT5SS〗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密切联系,加强信息沟通,逐步实现档案信息共享。
〖HT5H〗第二十二条〓〖HT5SS〗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及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办理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交接手续。
〖HT5H〗第二十三条〓〖HT5SS〗房屋自然灭失或者依法被拆除后,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档案整理归档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城市建设档案馆。
〖HT3H〗〖HS2〗〖JZ〗第四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利用
〖HT5H〗第二十四条〓〖HT5SS〗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及时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纠纷仲裁、物业管理、房屋拆迁、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HT5H〗第二十五条〓〖HT5SS〗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保密规定,防止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散失、泄密;定期对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密级。
〖HT5H〗第二十六条〓〖HT5SS〗查阅、抄录和复制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备案。
涉及军事机密和其他保密的房地产权属档案,以及向境外团体和个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保管和利用。
〖HT5H〗第二十七条〓〖HT5SS〗向社会提供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HT3H〗〖HS2〗〖JZ〗第五章〓法律责任
〖HT5H〗第二十八条〓〖HT5SS〗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归档的;
(六)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房地产权属档案损失的。
〖HT5H〗第二十九条〓〖HT5SS〗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造成房地产权属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HT5H〗第三十条〓〖HT5SS〗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在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的过程中,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档案或者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二)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HT3H〗〖HS2〗〖JZ〗第六章〓附〓则
〖HT5H〗第三十一条〓〖HT5SS〗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编制、经费,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职称、奖惩办法等参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HT5H〗第三十二条〓〖HT5SS〗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和城市规划区外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HT5H〗第三十三条〓〖HT5SS〗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HT5H〗第三十四条〓〖HT5SS〗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HT5H〗第三十五条〓〖HT5SS〗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LM〗
〖HJ*4/5〗〖HT1”H〗〖JZ〗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HT3H〗〖HS3〗〖JZ〗 第100号
〖HJ*4/5〗
〖HT4SS〗《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4K〗〖JY,2〗部长〓俞正声
〖JY〗二○○一年八月十五日〖LM〗
〖HJ〗
〖HT2XBS〗〖HS2〗〖JZ〗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
〖HT5K〗(1998年8月20日建设部令第64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HT3H〗〖HS2〗〖JZ〗第一章〓总〓则
〖HT5H〗第一条〓〖HT5SS〗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房地产价格评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HT5H〗第二条〓〖HT5SS〗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并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HT5H〗第三条〓〖HT5SS〗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制度。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即具有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资格。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HT5H〗第四条〓〖HT5SS〗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和管理应当接受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HT3H〗〖HS2〗〖JZ〗第二章〓初始注册
〖HT5H〗第五条〓〖HT5SS〗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应当自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注册。
〖HT5H〗第六条〓〖HT5SS〗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初审机构(以下简称注册初审机构)。
〖HT5H〗第七条〓〖HT5SS〗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注册初审机构;
(三)注册初审机构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其注册申请的决定;
(四)注册初审机构决定受理注册申请的,签署意见后,统一报注册机构审核。经注册机构审核认定,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办理注册手续,颁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HT5H〗第八条〓〖HT5SS〗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不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内执业或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内执业的;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HT5H〗第九条〓〖HT5SS〗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人员,逾期未申请或者虽经申请但未获准注册的,其资格自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签发之日起可保留2年。在资格保留期限内申请注册的,经审批符合注册要求的,准予注册。2年期满后再申请注册的,需参加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组织的估价业务培训,并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方可准予注册。
〖HT5H〗第十条〓〖HT5SS〗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
(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原件,该证件自签发之日起超过2年的,应当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四)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及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HT5H〗第十一条〓〖HT5SS〗根据本办法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其注册有效期自注册之日起计为3年。
〖HT3H〗〖HS2〗〖JZ〗第三章〓注册变更
〖HT5H〗第十二条〓〖HT5SS〗房地产估价师因工作单位变更等原因,间断在原注册时所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业后,被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聘用的,需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HT5H〗第十三条〓〖HT5SS〗注册变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申请人与原注册时所在单位已办理解聘手续的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注册初审机构;
(三)注册初审机构审核认定原注册时所在单位已解聘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情况属实,且该房地产估价师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准予注册变更,并在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上加盖注册变更专用章;
(四)注册初审机构自准予注册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机构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或者不符合注册变更规定的,其注册变更无效。
〖HT5H〗第十四条〓〖HT5SS〗房地产估价师原注册时所在单位与变更后的所在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先行办理与原注册时所在单位的解聘手续,并向原受理其注册的注册初审机构申请办理撤销注册手续。撤销注册申请被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HT3H〗〖HS2〗〖JZ〗第四章〓续期注册
〖HT5H〗第十五条〓〖HT5SS〗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由其聘用单位于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续期注册手续。
〖HT5H〗第十六条〓〖HT5SS〗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注册初审机构;
(三)注册初审机构应当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续期注册的决定。
注册初审机构审核认定该房地产估价师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予续期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准予续期注册,并在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上加盖续期注册年限专用章;
(四)注册初审机构准予续期注册的,应当于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机构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其续期注册无效。
〖HT5H〗第十七条〓〖HT5SS〗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纪守法简况;
(二)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参加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或者其指定机构组织的一定学时估价业务培训,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HT5H〗第十八条〓〖HT5SS〗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3年。
〖HT5H〗第十九条〓〖HT5SS〗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或者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达2年以上(含2年)者,不予续期注册。
〖HT3H〗〖HS2〗〖JZ〗第五章〓撤销注册
〖HT5H〗第二十条〓〖HT5SS〗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注册机构撤销其注册,收回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一)本人未申请续期注册的;
(二)有效期满未获准续期注册的;
(三)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死亡或者失踪的;
(六)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达2年以上(含2年)的;
(七)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证书的;
(八)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HT5H〗第二十一条〓〖HT5SS〗撤销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聘用单位、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或者有关单位及个人提出建议;
(二)注册初审机构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报注册机构;
(三)注册机构批准撤销注册并核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HT5H〗第二十二条〓〖HT5SS〗房地产估价师自被撤销注册、收回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之日起,不得继续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
被撤销注册后,具有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格者可以申请重新注册。
〖HT3H〗〖HS2〗〖JZ〗第六章〓执〓业
〖HT5H〗第二十三条〓〖HT5SS〗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在一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定、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内执行业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及其业务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HT5H〗第二十四条〓〖HT5SS〗房地产估价师执行业务,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HT5H〗第二十五条〓〖HT5SS〗在房地产价格评估过程中,因违法违纪或者严重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权向签字的房地产估价师追偿。
〖HT3H〗〖HS2〗〖JZ〗第七章〓权利与义务
〖HT5H〗第二十六条〓〖HT5SS〗房地产估价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房地产估价师名称;
(二)执行房地产估价及其相关业务;
(三)在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上签字;
(四)对其估价结果进行解释和辩护。
〖HT5H〗第二十七条〓〖HT5SS〗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遵守房地产评估技术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
(五)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七)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八)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HT3H〗〖HS2〗〖JZ〗第八章〓法律责任
〖HT5H〗第二十八条〓〖HT5SS〗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构收回其注册证书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作废;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HT5H〗第二十九条〓〖HT5SS〗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HT5H〗第三十条〓〖HT5SS〗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估价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除委托评估合同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三)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的;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的。
〖HT5H〗第三十一条〓〖HT5SS〗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3H〗〖HS2〗〖JZ〗第九章〓附〓则
〖HT5H〗第三十二条〓〖HT5SS〗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HT5H〗第三十三条〓〖HT5SS〗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HT5H〗第三十四条〓〖HT5SS〗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LM〗
〖HJ*4/5〗〖HT1”H〗〖JZ〗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HT3H〗〖HS3〗〖JZ〗 第99号
〖HJ*4/5〗
〖HT4SS〗《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4K〗〖JY,2〗部长〓俞正声
〖JY〗二○○一年八月十五日〖LM〗
〖HJ〗
〖HT2XBS〗〖HS2〗〖JZ〗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HT5K〗(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HT3H〗〖HS2〗〖JZ〗第一章〓总〓则
〖HT5H〗第一条〖HT5SS〗〓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HT5H〗第二条〖HT5SS〗〓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HT5H〗第三条〖HT5SS〗〓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HT5H〗第四条〖HT5SS〗〓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HT5H〗第五条〖HT5SS〗〓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HT5H〗第六条〖HT5SS〗〓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HT5H〗第七条〖HT5SS〗〓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HT5H〗第八条〖HT5SS〗〓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HT3H〗〖HS2〗〖JZ〗第二章〓房屋权属登记
〖HT5H〗第九条〖HT5SS〗〓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HT5H〗第十条〖HT5SS〗〓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HT5H〗第十一条〖HT5SS〗〓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HT5H〗第十二条〖HT5SS〗〓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HT5H〗第十三条〖HT5SS〗〓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HT5H〗第十四条〖HT5SS〗〓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HT5H〗第十五条〖HT5SS〗〓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HT5H〗第十六条〖HT5SS〗〓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HT5H〗第十七条〖HT5SS〗〓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HT5H〗第十八条〖HT5SS〗〓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HT5H〗第十九条〖HT5SS〗〓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HT5H〗第二十条〖HT5SS〗〓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HT5H〗第二十一条〖HT5SS〗〓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HT5H〗第二十二条〖HT5SS〗〓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HT5H〗第二十三条〖HT5SS〗〓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HT5H〗第二十四条〖HT5SS〗〓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HT5H〗第二十五条〖HT5SS〗〓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HT5H〗第二十六条〖HT5SS〗〓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HT5H〗第二十七条〖HT5SS〗〓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HT5H〗第二十八条〖HT5SS〗〓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登记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办法和标准颁布之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HT5H〗第二十九条〖HT5SS〗〓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HT5H〗第三十条〖HT5SS〗〓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HT3H〗〖HS2〗〖JZ〗第三章〓房屋权属证书
〖HT5H〗第三十一条〖HT5SS〗〓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HT5H〗第三十二条〖HT5SS〗〓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HT5H〗第三十三条〖HT5SS〗〓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HT5H〗第三十四条〖HT5SS〗〓《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HT5H〗第三十五条〖HT5SS〗〓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HT3H〗〖HS2〗〖JZ〗第四章〓法律责任
〖HT5H〗第三十六条〖HT5SS〗〓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5H〗第三十七条〖HT5SS〗〓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HT5H〗第三十八条〖HT5SS〗〓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3H〗〖HS2〗〖JZ〗第五章〓附〓则
〖HT5H〗第三十九条〖HT5SS〗〓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外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HT5H〗第四十条〖HT5SS〗〓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HT5H〗第四十一条〖HT5SS〗〓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HT5H〗第四十二条〖HT5SS〗〓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LM〗
〖HJ*4/5〗〖HT1”H〗〖JZ〗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HT3H〗〖HS3〗〖JZ〗 第98号
〖HJ*4/5〗
〖HT4SS〗《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4K〗〖JY,2〗部长〓俞正声
〖JY〗二○○一年八月十五日〖LM〗
〖HJ〗
〖HT2XBS〗〖HS2〗〖JZ〗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HT5K〗(1997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HT3H〗〖HS2〗〖JZ〗第一章〓总〓则
〖HT5H〗第一条〓〖HT5SS〗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HT5H〗第二条〓〖HT5SS〗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HT5H〗第三条〓〖HT5SS〗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HT5H〗第四条〓〖HT5SS〗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HT5H〗第五条〓〖HT5SS〗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HT5H〗第六条〓〖HT5SS〗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HT5H〗第七条〓〖HT5SS〗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HT3H〗〖HS2〗〖JZ〗第二章〓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HT5H〗第八条〓〖HT5SS〗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HT5H〗第九条〓〖HT5SS〗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HT5H〗第十条〓〖HT5SS〗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HT5H〗第十一条〓〖HT5SS〗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HT5H〗第十二条〓〖HT5SS〗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HT5H〗第十三条〓〖HT5SS〗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HT5H〗第十四条〓〖HT5SS〗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HT5H〗第十五条〓〖HT5SS〗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HT5H〗第十六条〓〖HT5SS〗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HT5H〗第十七条〓〖HT5SS〗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HT5H〗第十八条〓〖HT5SS〗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HT5H〗第十九条〓〖HT5SS〗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HT5H〗第二十条〓〖HT5SS〗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HT5H〗第二十一条〓〖HT5SS〗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HT5H〗第二十二条〓〖HT5SS〗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HT5H〗第二十三条〓〖HT5SS〗抵押当事人约定对抵押房地产保险的,由抵押人为抵押的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抵押房地产投保的,抵押人应当将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
〖HT5H〗第二十四条〓〖HT5SS〗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HT3H〗〖HS2〗〖JZ〗第三章〓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订立
〖HT5H〗第二十五条〓〖HT5SS〗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HT5H〗第二十六条〓〖HT5SS〗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HT5H〗第二十七条〓〖HT5SS〗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HT5H〗第二十八条〓〖HT5SS〗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四)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HT5H〗第二十九条〓〖HT5SS〗抵押权人要求抵押房地产保险的,以及要求在房地产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改变抵押房地产用途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中载明。
〖HT3H〗〖HS2〗〖JZ〗第四章〓房地产抵押登记
〖HT5H〗第三十条〓〖HT5SS〗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HT5H〗第三十一条〓〖HT5SS〗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HT5H〗第三十二条〓〖HT5SS〗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HT5H〗第三十三条〓〖HT5SS〗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HT5H〗第三十四条〓〖HT5SS〗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HT5H〗第三十五条〓〖HT5SS〗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HT3H〗〖HS2〗〖JZ〗第五章〓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
〖HT5H〗第三十六条〓〖HT5SS〗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用与管理。
抵押人在抵押房地产占用与管理期间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
〖HT5H〗第三十七条〓〖HT5SS〗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
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
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HT5H〗第三十八条〓〖HT5SS〗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HT5H〗第三十九条〓〖HT5SS〗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务的担保。
〖HT3H〗〖HS2〗〖JZ〗第六章〓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HT5H〗第四十条〓〖HT5SS〗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HT5H〗第四十一条〓〖HT5SS〗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HT5H〗第四十二条〓〖HT5SS〗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HT5H〗第四十三条〓〖HT5SS〗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HT5H〗第四十四条〓〖HT5SS〗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HT5H〗第四十五条〓〖HT5SS〗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HT5H〗第四十六条〓〖HT5SS〗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中止:
(一)抵押权人请求中止的;
(二)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三)发现被拍卖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
(四)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
(五)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
〖HT5H〗第四十七条〓〖HT5SS〗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HT3H〗〖HS2〗〖JZ〗第七章〓法律责任
〖HT5H〗第四十八条〓〖HT5SS〗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HT5H〗第四十九条〓〖HT5SS〗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HT5H〗第五十条〓〖HT5SS〗抵押当事人因履行抵押合同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HT5H〗第五十一条〓〖HT5SS〗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时,抵押人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HT5H〗第五十二条〓〖HT5SS〗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3H〗〖HS2〗〖JZ〗第八章〓附〓则
〖HT5H〗第五十三条〓〖HT5SS〗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HT5H〗第五十四条〓〖HT5SS〗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HT5H〗第五十五条〓〖HT5SS〗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LM〗
〖HJ*4/5〗〖HT1”H〗〖JZ〗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HT3H〗〖HS3〗〖JZ〗 第97号
〖HJ*4/5〗
〖HT4SS〗《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4K〗〖JY,2〗部长〓俞正声
〖JY〗二○○一年八月十五日〖LM〗
〖HJ〗
〖HT2XBS〗〖HS2〗〖JZ〗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HT5K〗(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HT3H〗〖HS2〗〖JZ〗第一章〓总〓则
〖HT5H〗第一条〓〖HT5SS〗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HT5H〗第二条〓〖HT5SS〗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HT5H〗第三条〓〖HT5SS〗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HT3H〗〖HS2〗〖JZ〗第二章〓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HT5H〗第四条〓〖HT5SS〗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HT5H〗第五条〓〖HT5SS〗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HT5H〗第六条〓〖HT5SS〗房地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HT5H〗第七条〓〖HT5SS〗房地产估价员必须是经过考试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HT5H〗第八条〓〖HT5SS〗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的考试和注册办法另行制定。
〖HT5H〗第九条〓〖HT5SS〗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遗失《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HT3H〗〖HS2〗〖JZ〗第三章〓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HT5H〗第十条〓〖HT5SS〗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HT5H〗第十一条〓〖HT5SS〗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到该业务发生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HT5H〗第十二条〓〖HT5SS〗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HT5H〗第十三条〓〖HT5SS〗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HT5H〗第十四条〓〖HT5SS〗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HT3H〗〖HS2〗〖JZ〗第四章〓中介业务管理
〖HT5H〗第十五条〓〖HT5SS〗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HT5H〗第十六条〓〖HT5SS〗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让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但不得增加佣金。
〖HT5H〗第十七条〓〖HT5SS〗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HT5H〗第十八条〓〖HT5SS〗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应当开具发票,依法纳税。
〖HT5H〗第十九条〓〖HT5SS〗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支出等费用,以及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HT5H〗第二十条〓〖HT5SS〗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
〖HT5H〗第二十一条〓〖HT5SS〗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HT5H〗第二十二条〓〖HT5SS〗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HT5H〗第二十三条〓〖HT5SS〗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
〖HT3H〗〖HS2〗〖JZ〗第五章〓罚〓则
〖HT5H〗第二十四条〓〖HT5SS〗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HT5H〗第二十五条〓〖HT5SS〗因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HT5H〗第二十六条〓〖HT5SS〗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5H〗第二十七条〓〖HT5SS〗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3H〗〖HS2〗〖JZ〗第六章〓附〓则
〖HT5H〗第二十八条〓〖HT5SS〗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HT5H〗第二十九条〓〖HT5SS〗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HT5H〗第三十条〓〖HT5SS〗本规定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LM〗
〖HJ*4/5〗〖HT1”H〗〖JZ〗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HT3H〗〖HS3〗〖JZ〗 第96号
〖HJ*4/5〗
〖HT4SS〗《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4K〗〖JY,2〗部长〓俞正声
〖JY〗二○○一年八月十五日〖L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