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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规文件选编(四)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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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HT2XBS〗〖HS2〗〖JZ〗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HT5K〗(1995年8月7日建设部令第4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HT3H〗〖HS2〗〖JZ〗第一章〓总〓则 

 

〖HT5H〗第一条〓〖HT5SS〗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HT5H〗第二条〓〖HT5SS〗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HT5H〗第三条〓〖HT5SS〗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HT5H〗第四条〓〖HT5SS〗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HT5H〗第五条〓〖HT5SS〗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HT5H〗第六条〓〖HT5SS〗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HT5H〗第七条〓〖HT5SS〗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HT5H〗第八条〓〖HT5SS〗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HT5H〗第九条〓〖HT5SS〗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HT5H〗第十条〓〖HT5SS〗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HT5H〗第十一条〓〖HT5SS〗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HT5H〗第十二条〓〖HT5SS〗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

〖HT5H〗第十三条〓〖HT5SS〗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转让的房地产再转让,需要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

〖HT5H〗第十四条〓〖HT5SS〗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HT5H〗第十五条〓〖HT5SS〗商品房预售按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执行。

〖HT5H〗第十六条〓〖HT5SS〗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让时,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有批准权的物价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HT5H〗第十七条〓〖HT5SS〗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HT5H〗第十八条〓〖HT5SS〗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5H〗第十九条〓〖HT5SS〗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HT5H〗第二十条〓〖HT5SS〗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HT5H〗第二十一条〓〖HT5SS〗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HT5H〗第二十二条〓〖HT5SS〗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LM〗

 

 

 

〖HJ*4/5〗〖HT1”H〗〖JZ〗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HT3H〗〖HS3〗〖JZ〗 第95号

〖HJ*4/5〗

〖HT4SS〗《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4K〗〖JY,2〗部长〓俞正声

〖JY〗二○○一年八月十五日〖LM〗

 

 

〖HJ〗

〖HT2XBS〗〖HS2〗〖JZ〗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HT5K〗(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HT3H〗〖HS2〗〖JZ〗第一章〓总〓则 

〖HT5H〗第一条〓〖HT5SS〗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HT5H〗第二条〓〖HT5SS〗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HT5H〗第三条〓〖HT5SS〗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HT5H〗第四条〓〖HT5SS〗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HT5H〗第五条〓〖HT5SS〗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HT5H〗第六条〓〖HT5SS〗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HT5H〗第七条〓〖HT5SS〗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HT5H〗第八条〓〖HT5SS〗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HT5H〗第九条〓〖HT5SS〗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HT5H〗第十条〓〖HT5SS〗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HT5H〗第十一条〓〖HT5SS〗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制度。

〖HT5H〗第十二条〓〖HT5SS〗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HT5H〗第十三条〓〖HT5SS〗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HT5H〗第十四条〓〖HT5SS〗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HT5H〗第十五条〓〖HT5SS〗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HT5H〗第十六条〓〖HT5SS〗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HT5H〗第十七条〓〖HT5SS〗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LM〗

〖HJ*4/5〗〖HT1”H〗〖JZ〗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HT3H〗〖HS3〗〖JZ〗 第94号

〖HJ*4/5〗〖HT4SS〗《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4K〗〖JY,2〗部长〓俞正声

〖JY〗二○○一年八月十五日〖LM〗

〖HJ〗

〖HT2XBS〗〖HS2〗〖JZ〗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HT5K〗(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的决定》修正)

 

〖HT5H〗第一条〓〖HT5SS〗为加强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HT5H〗第二条〓〖HT5SS〗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的异产毗连房屋。

本规定所称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

〖HT5H〗第三条〓〖HT5SS〗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按照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所有权证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HT5H〗第四条〓〖HT5SS〗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

〖HT5H〗第五条〓〖HT5SS〗所有人和使用人对房屋的使用和修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要求,并应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连关系。

〖HT5H〗第六条〓〖HT5SS〗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

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

〖HT5H〗第七条〓〖HT5SS〗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

〖HT5H〗第八条〓〖HT5SS〗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HT5H〗第九条〓〖HT5SS〗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视同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依下列原则处理:

(一)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二)共有墙体的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修缮),按两侧均分后,再由每侧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三)楼盖的修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四)屋盖的修缮:

1.不上人房盖,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可上人屋盖(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拦),如为各层所共用,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层的房屋所有人分担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层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五)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缮:

1.各层共用楼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为某些层所专用的楼梯,由其专用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六)房屋共用部位必要的装饰,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七)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如电梯、水泵、暖气、水卫、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的修缮,由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HT5H〗第十条〓〖HT5SS〗异产毗连房屋的自然损坏,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修缮,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HT5H〗第十一条〓〖HT5SS〗因使用不当造成异产毗连房屋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缮。

〖HT5H〗第十二条〓〖HT5SS〗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行为的,应当及时排除危险;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负责赔偿。

〖HT5H〗第十三条〓〖HT5SS〗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权利范围,侵害他方权益的,应停止侵害,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HT5H〗第十四条〓〖HT5SS〗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HT5H〗第十五条〓〖HT5SS〗异产毗连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治理。

〖HT5H〗第十六条〓〖HT5SS〗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可组成房屋管理组织,也可委托其他组织,在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房屋的使用、修缮等管理工作。

〖HT5H〗第十七条〓〖HT5SS〗售给个人的异产毗连公有住房,其共有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办法另行规定。

〖HT5H〗第十八条〓〖HT5SS〗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HT5H〗第十九条〓〖HT5SS〗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HT5H〗第二十条〓〖HT5SS〗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HT5H〗第二十一条〓〖HT5SS〗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LM〗

 

 

 

〖HJ*4/5〗〖HT1”H〗〖JZ〗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HT3H〗〖HS3〗〖JZ〗 第88号

〖HJ*4/5〗

〖HT4SS〗《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HT4K〗〖JY,1*2〗部长〓俞正声

〖JY〗二○○一年四月四日〖LM〗

 

 

〖HJ〗

 

 

 

〖HT2XBS〗〖HS2〗〖JZ〗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HT3H〗〖HS2〗〖JZ〗第一章〓总〓则

 

〖HT5H〗第一条〓〖HT5SS〗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HT5H〗第二条〓〖HT5SS〗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HT5H〗第三条〓〖HT5SS〗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HT5H〗第四条〓〖HT5SS〗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HT5H〗第五条〓〖HT5SS〗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HT3H〗〖HS2〗〖JZ〗第二章〓销售条件

〖HT5H〗第六条〓〖HT5SS〗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HT5H〗第七条〓〖HT5SS〗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HT5H〗第八条〓〖HT5SS〗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HT5H〗第九条〓〖HT5SS〗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HT5H〗第十条〓〖HT5SS〗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HT5H〗第十一条〓〖HT5SS〗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HT5H〗第十二条〓〖HT5SS〗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HT5H〗第十三条〓〖HT5SS〗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HT3H〗〖HS2〗〖JZ〗第三章〓广告与合同

〖HT5H〗第十四条〓〖HT5SS〗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HT5H〗第十五条〓〖HT5SS〗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HT5H〗第十六条〓〖HT5SS〗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HT5H〗第十七条〓〖HT5SS〗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HT5H〗第十八条〓〖HT5SS〗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HT5H〗第十九条〓〖HT5SS〗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HT5H〗第二十条〓〖HT5SS〗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SX(〗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SX)〗×100%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HT5H〗第二十一条〓〖HT5SS〗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HT5H〗第二十二条〓〖HT5SS〗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HT5H〗第二十三条〓〖HT5SS〗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HT5H〗第二十四条〓〖HT5SS〗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HT3H〗〖HS2〗〖JZ〗第四章〓销售代理

〖HT5H〗第二十五条〓〖HT5SS〗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HT5H〗第二十六条〓〖HT5SS〗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HT5H〗第二十七条〓〖HT5SS〗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HT5H〗第二十八条〓〖HT5SS〗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HT5H〗第二十九条〓〖HT5SS〗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HT3H〗〖HS2〗〖JZ〗第五章〓交〓付

〖HT5H〗第三十条〓〖HT5SS〗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HT5H〗第三十一条〓〖HT5SS〗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HT5H〗第三十二条〓〖HT5SS〗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HT5H〗第三十三条〓〖HT5SS〗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HT5H〗第三十四条〓〖HT5SS〗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HT5H〗第三十五条〓〖HT5SS〗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HT3H〗〖HS2〗〖JZ〗第六章〓法律责任

〖HT5H〗第三十六条〓〖HT5SS〗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HT5H〗第三十七条〓〖HT5SS〗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HT5H〗第三十八条〓〖HT5SS〗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HT5H〗第三十九条〓〖HT5SS〗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5H〗第四十条〓〖HT5SS〗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HT5H〗第四十一条〓〖HT5SS〗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HT5H〗第四十二条〓〖HT5SS〗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HT5H〗第四十三条〓〖HT5SS〗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HT5H〗第四十四条〓〖HT5SS〗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3H〗〖HS2〗〖JZ〗第七章〓附〓则

〖HT5H〗第四十五条〓〖HT5SS〗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HT5H〗第四十六条〓〖HT5SS〗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HT5H〗第四十七条〓〖HT5SS〗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HT5H〗第四十八条〓〖HT5SS〗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LM〗

 

 

 

 

 

 

 

 

〖HJ*4/5〗〖HT1”H〗〖JZ〗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JZ〗国家测绘局

〖HT3H〗〖HS3〗〖JZ〗 第83号

〖HJ*4/5〗

〖HT4SS〗《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0月8日建设部第31次部常务会议、2000年10月26日国家测绘局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测绘局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授权),现予以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HT4K〗〖JY,*2〗〖CM(7〗建设部部长〖CM)〗〓俞正声

〖JY,*2〗国家测绘局局长〓陈邦柱

〖JY〗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HJ〗

〖LM〗

 

 

 

〖HT2XBS〗〖HS2〗〖JZ〗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HT3H〗〖HS2〗〖JZ〗第一章〓总〓则

 

 

 

〖HT5H〗第一条〓〖HT5SS〗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HT5H〗第二条〓〖HT5SS〗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HT5H〗第三条〓〖HT5SS〗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HT5H〗第四条〓〖HT5SS〗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HT5H〗第五条〓〖HT5SS〗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HT3H〗〖HS2〗〖JZ〗第二章〓房产测绘的委托

〖HT5H〗第六条〓〖HT5SS〗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三)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HT5H〗第七条〓〖HT5SS〗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应当与房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房产自然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实施房产变更测量。

〖HT5H〗第八条〓〖HT5SS〗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

〖HT5H〗第九条〓〖HT5SS〗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

〖HT5H〗第十条〓〖HT5SS〗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房产测绘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HT3H〗〖HS2〗〖JZ〗第三章〓资格管理

〖HT5H〗第十一条〓〖HT5SS〗国家实行房产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制度。

〖HT5H〗第十二条〓〖HT5SS〗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

〖HT5H〗第十三条〓〖HT5SS〗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房产测绘资格审查、分级标准、作业限额、年度检验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HT5H〗第十四条〓〖HT5SS〗申请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测绘资格审查管理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日内,转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并反馈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对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初审意见应当同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乙级以下房产测绘资格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取得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取得乙级以下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HT5H〗第十五条〓〖HT5SS〗《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3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对有房产测绘项目的,发证机关在审查和换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房产测绘资格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检。年检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年检中被降级或者取消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年检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房产测绘资格升级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HT3H〗〖HS2〗〖JZ〗第四章〓成果管理

〖HT5H〗第十六条〓〖HT5SS〗房产测绘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等。

〖HT5H〗第十七条〓〖HT5SS〗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

〖HT5H〗第十八条〓〖HT5SS〗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HT5H〗第十九条〓〖HT5SS〗向国(境)外团体和个人提供、赠送、出售未公开的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委托国(境)外机构印制房产测绘图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办理。

〖HT3H〗〖HS2〗〖JZ〗第五章〓法律责任

〖HT5H〗第二十条〓〖HT5SS〗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产测绘业务以及承担房产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所规定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

〖HT5H〗第二十一条〓〖HT5SS〗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HT5H〗第二十二条〓〖HT5SS〗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及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HT5H〗第二十三条〓〖HT5SS〗房产测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3H〗〖HS2〗〖JZ〗第六章〓附〓则

〖HT5H〗第二十四条〓〖HT5SS〗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HT5H〗第二十五条〓〖HT5SS〗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解释。

〖HT5H〗第二十六条〓〖HT5SS〗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LM〗

 

 

 

 

〖HJ*4/5〗

〖HT2”XBS〗〖JZ〗建设部关于印发《简化房

〖JZ〗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JZ〗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HT4”K〗〖HS2〗〖JZ〗建住房[2000]201号

〖HJ*4/5〗

 

〖HJ〗

〖HT5SS〗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建委),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HT5SS〗

现将《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JY,3〗〖HT5K〗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JY,3〗〖HT5K〗二○○○年九月十八日

〖LM〗

 

〖HT2XBS〗〖JZ〗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JZ〗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

〖HT5SS〗

为了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方便当事人申办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规范市场管理,提高办事效率,现对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HT5H〗一、推行房地产交易管理与房屋权属登记一体化〖HT5SS〗

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均应设立统一对外的办事窗口,实行一个窗口收件、一个窗口发证,“一条龙”办公,统一收费,规范服务。涉及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的,当事人只填写一份申请书,申办资料提交齐全后,管理机构内部传递有关资料,不再重复收件;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管理机构分设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初审,权属管理机构负责复审,改变原来分散管理、各自封闭的工作方式。

〖HT5H〗二、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HT5SS〗

调整内部运行环节,确立简捷、必要的工作流程,将测绘及确属必要的评估等服务项目从流程中分离出去,取消核发房地产转让过户单程序。清理审批中没有必要提供的各种证件,原则上取消与权属登记机关法律责任不直接相关的收件审核。

建议地方政府根据程序简化后的工作量,结合机构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重新调整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编制,提高办事效率,切实降低管理成本。

〖HT5H〗三、推行服务承诺制度〖HT5SS〗

涉及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服务项目,要向社会公开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内容,公开收件范围,明确办事时限,增强工作透明度。要设立投诉台、咨询窗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证服务承诺内容落到实处。

〖HT5H〗四、加强基础建设,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HT5SS〗

房地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要积极采用计算机技术,配备适合现代化管理的必要的硬件和软件系统,以提高工作效率,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快信息网络化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制度,为政府宏观决策和正确引导市场服务。现有房屋权属档案也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数据化管理。

〖HT5H〗五、主动争取相关部门联合办公〖HT5SS〗

为方便群众办事,有条件的市、县,要主动邀请财税、金融、中介服务等部门、单位进驻房地产交易中心,联合办公、集中提供配套服务。

〖HT5H〗附件:

〖HT5SS〗一、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办事时限及必收要件

二、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流程图及程序流程各环节职能

〖LM〗

〖HT5H〗附件一:

〖HT4H〗〖JZ〗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房屋

〖JZ〗权属登记办事时限及必收要件

〖HT5H〗一、初始登记〖HT5SS〗

办事时限:〖HT5SS〗5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HT5SS〗

1、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或土地来源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单位关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4、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购买商品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提供)。

〖HT5H〗二、转移登记〖HT5SS〗

办事时限:〖HT5SS〗10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HT5SS〗

1、房屋权属证书;

2、房地产转让证明材料(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协议,法院司法文书,房地产赠与、房地产继承公证书等)。

〖HT5H〗三、变更登记〖HT5SS〗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HT5SS〗1、房屋权属证书;

2、房屋翻建的批件,名称、房屋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有关证明。

〖HT5H〗四、房地产抵押登记〖HT5SS〗

办事时限:〖HT5SS〗5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HT5SS〗

1、房地产抵押合同;

2、房屋权属证书(以预售商品房贷款抵押或者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则应提供已生效的预售合同以及其他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等);

3、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用地证明。

典权登记提交设典协议,其他收件及办事时限同房地产抵押登记

 

〖HT5H〗五、注销登记〖HT5SS〗

办事时限:2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HT5SS〗1、原房屋权属证书;

2、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HT5H〗六、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HT5SS〗办事时限:1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HT5SS〗

1、商品房预售合同。

〖HT5H〗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HT5SS〗办事时限:〖HT5SS〗3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HT5SS〗1、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

〖HT5H〗说明:〖HT5SS〗

1、上述必收要件主要考虑共性因素,总的要求是坚持质量与时效并重原则,除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之外,尽量减少工作环节与受理要件,方便群众办事。但如遇特殊情况,各地仍应区别对待:如产权来源缺乏必要原始证明的,应增加公告程序并延长办件时限;委托代办的,应加收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等。

2、为明确有关法律责任,在窗口受理时,应验证当事人的身份及申请办理的服务项目。

3、复印件均需交验原件。

 

〖HT5H〗附件二:〖HT4H〗

〖JZ〗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JZ〗程序流程图及程序流程各环节职能〖HT5SS〗

 

〖HT5H〗一、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流程图〖HT5SS〗

〖FK(〗受理〖FK)〗→〖FK(〗初审〖FK)〗→〖FK(〗复审〖FK)〗→〖FK(〗审批〖FK)〗→〖FK(〗缮证〖FK)〗→〖FK(〗收费、发证〖FK)〗→〖FK(〗归档〖FK)〗

 

〖HT5H〗二、程序流程各环节职能〖HT5SS〗

(一)受理

1、收验证件齐全;

2、初审证件真伪;

3、进行录入登记;

 4、填写收件受理单。

(二)初审

1、核验证件;

2、现场勘察(必要时);

3、查档审核;

4、提出初审意见。

(三)复审

1、复核初审意见;

2、对疑难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提出复审意见。

(四)审批

1、全程审核;

2、疑难问题终结处理;

3、签署审批意见。

(五)缮证

(六)收费发证

(七)归档

〖HT5H〗说明:〖HT5SS〗房屋权属注销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不需采用三审审批制度,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予以适当简化。

 

〖LM〗

 

〖HJ*4/5〗〖HT1”H〗〖JZ〗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HT3H〗〖HS3〗〖JZ〗 第80号

〖HJ*4/5〗

〖HT4SS〗《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4K〗〖JY,2〗部长〓俞正声

〖JY〗 二○○○年六月三十日〖LM〗

 

〖HJ〗

 

〖HT2XBS〗〖HS2〗〖JZ〗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HT5H〗第一条〖HT5SS〗〓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HT5H〗第二条〖HT5SS〗〓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HT5H〗第三条〖HT5SS〗〓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HT5H〗第四条〖HT5SS〗〓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HT5H〗第五条〖HT5SS〗〓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HT5H〗第六条〖HT5SS〗〓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HT5H〗第七条〖HT5SS〗〓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HT5H〗第八条〖HT5SS〗〓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HT5H〗第九条〖HT5SS〗〓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HT5H〗第十条〖HT5SS〗〓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HT5H〗第十一条〖HT5SS〗〓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HT5H〗第十二条〖HT5SS〗〓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HT5H〗第十三条〖HT5SS〗〓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HT5H〗第十四条〖HT5SS〗〓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HT5H〗第十五条〖HT5SS〗〓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HT5H〗第十六条〖HT5SS〗〓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HT5H〗第十七条〖HT5SS〗〓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限。

〖HT5H〗第十八条〖HT5SS〗〓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HT5H〗第十九条〖HT5SS〗〓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HT5H〗第二十条〖HT5SS〗〓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HT5H〗第二十一条〖HT5SS〗〓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HT5H〗第二十二条〖HT5SS〗〓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LM〗

 

 

 

〖HJ*4/5〗

〖HT2”XBS〗〖JZ〗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HT2”,3XBS〗〖JZ〗《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HT4”K〗〖HS2〗〖JZ〗建住房[2000]108号〖HJ〗

〖HJ〗〖HT5SS〗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现将《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住房置业担保,是担保方式的一种补充,担保公司不得强制要求商业银行接受住房置业担保,不得干预银行的正常信贷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能强制要求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

二、各地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HT5K〗〖JY,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JY,1〗〖CM(10〗中国人民银行〖CM)〗

〖JY,1〗二OOO年五月十一日〖LM〗

 

 

〖HT2XBS〗〖HS2〗〖JZ〗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HT5SS〗

〖HT3H〗〖HS2〗〖JZ〗第一章〓总〓则

〖HT5H〗第一条〖HT5SS〗〓为支持城镇个人住房消费,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保障债权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HT5H〗第二条〖HT5SS〗〓本办法所称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HT5H〗第三条〖HT5SS〗〓住房置业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及担保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HT5H〗第四条〖HT5SS〗〓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应当将其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

〖HT5H〗第五条〖HT5SS〗〓贷款人与借款人依法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公司、贷款人依法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其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保证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担保公司、借款人和贷款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HT5H〗第六条〖HT5SS〗〓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HT3H〗〖HS2〗〖JZ〗第二章〓担保公司

〖HT5H〗第七条〖HT5SS〗〓担保公司是为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专业担保,收取服务费用,具有法人地位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

〖HT5H〗第八条〖HT5SS〗〓设立担保公司,应当报经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HT5H〗第九条〖HT5SS〗〓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HT5H〗第十条〖HT5SS〗〓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有资本;

(四)有一定数量的周转住房;

(五)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管理人员;

(六)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章程;

(七)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HT5H〗第十一条〖HT5SS〗〓担保公司的实有资本以政府预算资助、资产划拨以及房地产骨干企业认股为主。

货币形态的实有资本应当存入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独资银行,或发放由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银行。

〖HT5H〗第十二条〖HT5SS〗〓贷款人不得在担保公司中持有股份,其工作人员也不得在担保公司中兼职。

〖HT5H〗第十三条〖HT5SS〗〓一个城市原则上只设一个担保公司,以行政区内的城镇个人为服务对象。

县(区)一般不设立担保公司,个人住房贷款量大的县(区)可以设立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

〖HT5H〗第十四条〖HT5SS〗〓担保服务收费标准应报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担保服务费由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支付。

〖HT5H〗第十五条〖HT5SS〗〓担保公司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内部担保经营状况的监督。

 

〖HT3H〗〖HS2〗〖JZ〗第三章〓担保的设立

〖HT5H〗第十六条〖HT5SS〗〓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住房置业担保,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所在城镇正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的身份证件;

(三)收入来源稳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订立合法有效的住房购销合同;

(五)已足额交纳购房首付款;

(六)符合贷款人和担保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HT5H〗第十七条〖HT5SS〗〓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应当严格评估借款人的资信。对于资信不良的借款人,担保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担保。

〖HT5H〗第十八条〖HT5SS〗〓住房置业担保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间;

(六)其他约定事项。

〖HT5H〗第十九条〖HT5SS〗〓住房置业担保的保证期间,由担保公司与贷款人约定,但不得短于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且不得超过担保公司的营业期限。

〖HT5H〗第二十条〖HT5SS〗〓设定住房置业担保的,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以依保证合同约定要求担保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HT5H〗第二十一条〖HT5SS〗〓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以其自己或者第三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

〖HT5H〗第二十二条〖HT5SS〗〓房屋抵押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抵押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债权的种类、数额、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房屋的权属和其他基本情况;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公司清算时,抵押权的处置;

(六)其他约定事项。

〖HT5H〗第二十三条〖HT5SS〗〓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HT5H〗第二十四条〖HT5SS〗〓房屋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房屋抵押权方可终止。

〖HT5H〗第二十五条〖HT5SS〗〓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房屋保险的,抵押人应当在抵押合同订立前办理保险手续,并在保证合同订立后将保险单正本移交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

〖HT5H〗第二十六条〖HT5SS〗〓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者撤销保险。抵押的房屋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致使其价值不足作为履行债务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HT3H〗〖HS2〗〖JZ〗第四章〓担保的解除

〖HT5H〗第二十七条〖HT5SS〗〓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借款合同终止后,保证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即行终止。

〖HT5H〗第二十八条〖HT5SS〗〓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依照保证合同约定,担保公司按贷款人要求先行代为清偿债务后,保证合同自然终止。

保证合同终止后,担保公司有权就代为清偿的债务部分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并要求行使房屋抵押权,处置抵押房屋。

〖HT5H〗第二十九条〖HT5SS〗〓抵押房屋的处置,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议以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的方式进行;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置抵押房屋时,抵押人居住确有困难的,担保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HT3H〗〖HS2〗〖JZ〗第五章〓风险防范

〖HT5H〗第三十条〖HT5SS〗〓担保公司的资金运用,应当遵循稳健、安全的原则,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担保公司只能从事住房置业担保和房地产经营业务(房地产开发除外),不得经营财政信用业务、金融业务等其他业务,也不得提供其他担保。

〖HT5H〗第三十一条〖HT5SS〗〓担保公司应当从其资产中按照借款人借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留担保保证金,并存入借款人的贷款银行。担保公司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时,贷款人有权从保证金帐户中予以扣收。

保证金的提留比例,由贷款人与担保公司协商确定。

〖HT5H〗第三十二条〖HT5SS〗〓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担保风险基金,用于担保公司清算时对其所担保债务的清偿。

担保风险基金由担保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从营业收入中提取,专户存储,不得挪用。

〖HT5H〗第三十三条〖HT5SS〗〓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的三十倍;超过三十倍的,应当追加实有资本。

〖HT5H〗第三十四条〖HT5SS〗〓担保公司清算时,房屋抵押权可转移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与借款人重新签订抵押合同。但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HT3H〗〖HS2〗〖JZ〗第六章〓附〓则

〖HT5H〗第三十五条〖HT5SS〗〓住房置业担保可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有条件的设区城市先行试点。试点期间,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经批准设立后,应当报建设部备案。

〖HT5H〗第三十六条〖HT5SS〗〓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HT5H〗第三十七条〖HT5SS〗〓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LM〗

 

 

 

 

〖HJ*4/5〗〖HT1”,2H〗〖JZ〗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HT3H〗〖HS3〗〖JZ〗第77号

〖HJ*4/5〗

〖HT4SS〗〖CM(17*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CM)〗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4K〗〖JY,2*2〗部长〓俞正声

〖JY〗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LM〗

 

〖HJ〗

〖HT2XBS〗〖HS2〗〖JZ〗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HT5H〗第一条〖HT5SS〗〓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HT5H〗第二条〖HT5SS〗〓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HT5H〗第三条〖HT5SS〗〓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HT5H〗第四条〖HT5SS〗〓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HT5H〗第五条〖HT5SS〗〓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HT5H〗第六条〖HT5SS〗〓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HT5H〗第七条〖HT5SS〗〓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HT5H〗第八条〖HT5SS〗〓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HT5H〗第九条〖HT5SS〗〓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HT5H〗第十条〖HT5SS〗〓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HT5H〗第十一条〖HT5SS〗〓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HT5H〗第十二条〖HT5SS〗〓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HT5H〗第十三条〖HT5SS〗〓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HT5H〗第十四条〖HT5SS〗〓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HT5H〗第十五条〖HT5SS〗〓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HT5H〗第十六条〖HT5SS〗〓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HT5H〗第十七条〖HT5SS〗〓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HT5H〗第十八条〖HT5SS〗〓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HT5H〗第十九条〖HT5SS〗〓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HT5H〗第二十条〖HT5SS〗〓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HT5H〗第二十一条〖HT5SS〗〓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HT5H〗第二十二条〖HT5SS〗〓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HT5H〗第二十三条〖HT5SS〗〓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HT5H〗第二十四条〖HT5SS〗〓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HT5H〗第二十五条〖HT5SS〗〓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5H〗第二十六条〖HT5SS〗〓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HT5H〗第二十七条〖HT5SS〗〓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HT5H〗第二十八条〖HT5SS〗〓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8号)同时废止。

 

 

〖LM〗

 

 

〖HT1”,2"H〗〖JZ〗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HT1”H〗〖JZ〗公〓〓告

〖HT3H〗〖HS3〗〖JZ〗第24号

〖HJ*4/5〗

〖HT4SS〗《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HT4K〗〖JY〗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JY,2*2〗2002年10月24日

〖HJ〗〖LM〗

〖HT2XBS〗〖HS2〗〖JZ〗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HT3H〗〖HS2〗〖JZ〗第一章〓总〓则

〖HT5H〗第一条〖HT5SS〗〓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HT5H〗第二条〖HT5SS〗〓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HT5H〗第三条〖HT5SS〗〓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HT3H〗〖HS2〗〖JZ〗第二章〓拆迁程序

〖HT5H〗第四条〖HT5SS〗〓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进行拆迁项目评估;

(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三十日。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HT5H〗第五条〖HT5SS〗〓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切的拆迁范围;

(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三)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四)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HT5H〗第六条〖HT5SS〗〓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全部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

〖HT5H〗第七条〖HT5SS〗〓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方可实施拆迁:

(一)产权不明或者产权有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被拆迁房屋系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HT5H〗第八条〖HT5SS〗〓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并编制拆除方案,施工企业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HT3H〗〖HS2〗〖JZ〗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HT5H〗第九条〖HT5SS〗〓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二)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HT5H〗第十条〖HT5SS〗〓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对所调换房屋应当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并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实行异地安置的,应当一次性安置。

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结清补偿安置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对被拆迁人因拆迁产生的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搬家费等费用应当足额补偿。

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增加补偿的比例最低不得小于补偿金额的百分之十五。

〖HT5H〗第十一条〖HT5SS〗〓拆迁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仍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的补偿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HT5H〗第十二条〖HT5SS〗〓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设施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拆迁中、小学校舍或者幼儿园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新校舍、幼儿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校学生入学作出妥善安排。

〖HT5H〗第十三条〖HT5SS〗〓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

〖HT5H〗第十四条〖HT5SS〗〓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的当地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

被拆迁人按照前款规定获得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解决住房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对该被拆迁人以提供成套城镇廉租住房或者租售经济适用房等形式予以妥善安置。

 

〖HT3H〗〖HS2〗〖JZ〗第四章〓拆迁评估

 

〖HT5H〗第十五条〖HT5SS〗〓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

设区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

〖HT5H〗第十六条〖HT5SS〗〓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HT5H〗第十七条〖HT5SS〗〓在同一拆迁项目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HT5H〗第十八条〖HT5SS〗〓拆迁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

(一)区位: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应当参照经营用房评估;

(三)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面积应当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四)装饰装修:装饰装修补偿应当结合装潢材料的档次、价格、折旧年限等因素视每自然间不同情况,分别按其建筑面积计算;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

〖HT5H〗第十九条〖HT5SS〗〓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三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评估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HT5H〗第二十条〖HT5SS〗〓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评估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持有异议的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可以委托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专家库中抽签选定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采用原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重新评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评估的机构共同承担;鉴定采用重新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委托人的相对人和原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前款所称的允许误差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HT5H〗第二十一条〖HT5SS〗〓拆迁人应当在评估结束后五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评估结果。

〖HT3H〗〖HS2〗〖JZ〗第五章〓法律责任

 

〖HT5H〗第二十二条〖HT5SS〗〓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HT5H〗第二十三条〖HT5SS〗〓承接房屋拆除工程业务的施工企业拆除房屋未采取安全护卫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伤亡事故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其拆迁上岗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HT5H〗第二十四条〖HT5SS〗〓拆迁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委托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拆迁评估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HT5H〗第二十五条〖HT5SS〗〓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评估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HT5H〗第二十六条〖HT5SS〗〓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侵犯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3H〗〖HS2〗〖JZ〗第六章〓附〓则

 

〖HT5H〗第二十七条〖HT5SS〗〓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HT5H〗第二十八条〖HT5SS〗〓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的《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LM〗

 

〖HJ〗

〖HT2XBS〗〖JZ〗〖CM(10〗江苏省物价局〖CM)〗

〖HT2XBS〗〖JZ〗〖CM(10〗江苏省财政厅〖CM)〗

〖HS(2*3/5〗〖HT4"K〗〖JZ〗苏价服[2002]63号〖JZ〗苏财综[2002]19号

〖HT5SS〗〖ZZ(F〗〓〓〓〓〓〓〓〓〓〓〓〓〓〓〓〓〓〓〓〓〓〓〓〓〓〓〖ZZ)〗〖HS)〗

〖HJ0〗〖HJ〗

〖HT3XBS〗〖JZ〗关于下达房屋产权登记费

〖JZ〗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HT5SS〗〖HJ*2〗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HT5SS〗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要求,取消我省原设立的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改为设立房屋产权登记费和房屋交易手续费(已另行发文)。鉴于国家有关房屋产权登记费的文件尚未下达,经研究,决定制定我省房屋产权登记费暂行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产权登记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经批准设立的房屋产权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时收取。除此项收费外,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二、房屋产权登记费分为住房与非住房,暂按房屋交易额(评估额)的一定比例计收。其中住房的产权登记费为房屋成交价格(市场评估价格)的1.5‰,非住房的产权登记费为房屋成交价格(市场评估价格)的2.5‰。房屋产权登记费由房屋产权人交纳。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的房改房减半收取。

三、上述暂定收费标准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下达新收费标准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HT5K〗〖JY,2*2〗江苏省物价局

〖JY,2*2〗江苏省财政厅

〖JY〗二OO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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