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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规文件选编(四)续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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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HT2XBS〗〖JZ〗〖CM(10〗江苏省物价局〖CM)〗

〖HT2XBS〗〖JZ〗〖CM(10〗江苏省建设厅〖CM)〗〖HJ*3/5〗

 

 

 

 

〖HT4"K〗〖HS1*2〗〖JZ〗苏价服[2002]62号〖HJ*3/5〗

〖HT5SS〗〖ZZ(F〗〓〓〓〓〓〓〓〓〓〓〓〓〓〓〓〓〓〓〓〓〓〓〓〓〓〓〖ZZ)〗〖HJ*4〗

 

 

〖HT3XBS〗〖JZ〗关于改革房屋交易收费管理办法

〖JZ〗降低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HJ*8〗

 

〖HT5SS〗〖HJ*2〗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

〖HT5SS〗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精神,为降低房屋交易成本,减轻购房者负担,进一步启动房地产消费,经研究决定:改革我省现行房屋交易收费管理办法,降低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HT5H〗一、〖HT5SS〗取消我省设立的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分房屋产权登记费(另文下达)和房屋交易手续费。

〖HT5H〗二、〖HT5SS〗房屋交易手续费为经营性收费项目,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HT5H〗三、〖HT5SS〗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房屋转让手续费和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HT5H〗四、〖HT5SS〗房屋转让手续费分住房转让手续费与非住房转让手续费两种。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房改房首次上市减半计收。

(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非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HT5H〗五、〖HT5SS〗房屋租赁手续费分住房租赁手续费与非住房租赁手续费,住房租赁手续费为每套100元。非住房租赁手续费为每件在1000

m2以下(含1000m2)200元,1000 m2以上的每件300元。该项收费由出租人承担。

〖HT5H〗六、〖HT5SS〗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定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它与房屋交易有关的服务。

〖HT5H〗七、〖HT5SS〗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HT5H〗八、〖HT5SS〗房屋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各项开支,其它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HT5H〗九、〖HT5SS〗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交易过程中各种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拒不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擅自立项收费的行为坚决查处。

〖HT5H〗十、〖HT5SS〗本通知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HT5K〗

〖JY,2*2〗江苏省物价局

〖JY,2*2〗江苏省建设厅

〖HT5K〗〖JY〗二OO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HJ*4/5〗〖HT1”,2”H〗〖JZ〗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HT1”H〗〖JZ〗公〓〓告

〖HT3H〗〖HS2*2〗〖JZ〗第1号

〖HJ*4/5〗〖HT4SS〗《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2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HT4K〗〖JY〗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JY,3〗2002年2月7日〖LM〗

 

 

〖HJ〗

 

 

〖HT2XBS〗〖JZ〗江苏省城市房地产〖JZ〗交易管理条例

 

〖HT3H〗〖HS2〗〖JZ〗第一章〓总〓则

〖HT5H〗第一条〖HT5SS〗〓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HT5H〗第二条〖HT5SS〗〓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

〖HT5H〗第三条〖HT5SS〗〓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HT5H〗第四条〖HT5SS〗〓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HT5H〗第五条〖HT5SS〗〓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管理工作。

〖HT5H〗第六条〖HT5SS〗〓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公开条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在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尚未确定由一个部门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一个场所统一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并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

〖HT5H〗第七条〖HT5SS〗〓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建设、土地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或者改变名称变相收取。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房产、土地等部门不得自行设定房地产交易管理收费项目。对房地产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应当按宗收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的场所予以公示。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有权拒绝不合法的收费。

〖HT5H〗第八条〖HT5SS〗〓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收费,鼓励和支持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HT3H〗〖HS2〗〖JZ〗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

〖HT5H〗第九条〖HT5SS〗〓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是指:

(一)房地产交换;

(二)以房地产抵债;

(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四)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HT5H〗第十条〖HT5SS〗〓转让房地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转让合同签订后,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当事人合法证明、转让合同,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

(三)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对符合前项规定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房地产受让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件后十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HT5H〗第十一条〖HT5SS〗〓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HT5H〗第十二条〖HT5SS〗〓现售商品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具有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六)拆迁安置方案已经落实;

(七)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八)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HT5H〗第十三条〖HT5SS〗〓预售商品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设施的配套计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持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证明文件、工程施工合同、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预售方案,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并免费提供查询服务。

〖HT5H〗第十四条〖HT5SS〗〓商品房预售人与预购人应当依法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预售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持预售合同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HT5H〗第十五条〖HT5SS〗〓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房人明示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房人明示分摊面积的范围。

按照房产测量规范不能计入分摊面积的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属于全体购房人共有。

〖HT5H〗第十六条 〖HT5SS〗〓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的事项,购房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合同中载明。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HT5H〗第十七条 〖HT5SS〗〓商品房预售,实际交付面积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在预售合同中载明。当事人双方未在预售合同中载明的,应当适用下列规定:

(一)实际交付面积大于或者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超过百分之三的,预购人有权退房;预购人退房的,预售人应当在预购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预购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预购人,同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已付房价款的利息;

(二)实际交付面积大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大于部分不超过百分之一的,由预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补交房价款;大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一的,产权归预购人所有,预购人并可以不支付该部分的房价款;

(三)实际交付面积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小于部分不超过百分之三的,预售人应当退还预购人多付的房价款,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预购人支付该部分房价款的利息;小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三的,预售人应当向预购人双倍返还超过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

当事人双方虽在预售合同中约定以实际交付面积为准,但实际交付面积大于或者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超过百分之三的,预购人有权退房。预购人退房的,适用前款第(一)项规定。预购人不退房的,大于或者小于部分不超过百分之三的,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价格多退少补;大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三的产权归预购人所有,并可以不支付该部分的房价款,小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三的,预售人应当向预购人双倍返还该部分的房价款。

实际交付面积是指由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绘,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屋建筑面积。

〖HT5H〗第十八条〖HT5SS〗〓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HT5H〗第十九条〖HT5SS〗〓房地产权属证书上载明的面积应当与实际交付的面积相一致。

 

〖HT3H〗〖HS2〗〖JZ〗第三章〓房地产抵押 

〖HT5H〗第二十条〖HT5SS〗〓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合法拥有的房地产、在建工程以及预购的商品房,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在建工程、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仅限于建造该工程、购买该商品房的贷款。但已以自有资金付清该工程全部建造款、该商品房全部购房款的不在此限。

〖HT5H〗第二十一条〖HT5SS〗〓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四)依法被查封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共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七)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HT5H〗第二十二条〖HT5SS〗〓房地产抵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以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或者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提供已生效的预售合同以及其他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等)、当事人的合法证明、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房地产价格的证明资料,向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申请抵押物登记;

(三)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应当在受理房地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核准抵押物登记并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书或者抵押物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HT5H〗第二十三条〖HT5SS〗〓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其担保的债务以该房地产项目已完工部分的价值为限,但应扣除依法已预售部分和已设定抵押部分的价值。

已设定抵押的在建工程依法预售时,预售人应当将抵押事实告知预购人。在交付该房屋时,预售人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预购人就该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建工程在债务履行期限内竣工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将在建工程抵押物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物登记,并告知当事人。

〖HT5H〗第二十四条〖HT5SS〗〓以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抵押人持有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由抵押权人收存;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解除、终止合同;

(三)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交付的,预购人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HT5H〗第二十五条〖HT5SS〗〓抵押已出租的房屋时,抵押人应当将房屋出租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同时还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生效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房地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HT5H〗第二十六条〖HT5SS〗〓房地产抵押需要价格评估的,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HT5H〗第二十七条〖HT5SS〗〓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HT3H〗〖HS2〗〖JZ〗第四章〓房屋租赁 

〖HT5H〗第二十八条〖HT5SS〗〓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HT5H〗第二十九条〖HT5SS〗〓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已建成的房屋无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依法被查封的;

(四)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五)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HT5H〗第三十条〖HT5SS〗〓高层建筑已部分建成,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该部分建筑已通过竣工验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建筑施工安全和房屋安全使用条件的,可以出租该建筑已建成的部分。

〖HT5H〗第三十一条〖HT5SS〗〓公有住房和廉租房租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出租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HT5H〗第三十二条〖HT5SS〗〓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和当事人合法证明,向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备案登记证明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出具。

〖HT5H〗第三十三条〖HT5SS〗〓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承租人需要拆改、装修承租房屋或者增加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同意保留装修的部分或者增加的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所存价值补偿承租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HT3H〗〖HS2〗〖JZ〗第五章〓房地产中介服务 

〖HT5H〗第三十四条〖HT5SS〗〓从事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HT5H〗第三十五条〖HT5SS〗〓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并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中介服务执业资格。

〖HT5H〗第三十六条〖HT5SS〗〓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服务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HT5H〗第三十七条〖HT5SS〗〓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中介活动,应当查阅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房地产权利证书等证件。对不提供有关证件或者提供的证件不符合规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HT5H〗第三十八条〖HT5SS〗〓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费用,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HT3H〗〖HS2〗〖JZ〗第六章〓法律责任 

〖HT5H〗第三十九条〖HT5SS〗〓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租赁房屋,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由负责登记或者备案的机关责令限期办理。

〖HT5H〗第四十条 〖HT5SS〗〓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房屋的,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HT5H〗第四十一条〖HT5SS〗〓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在建高层建筑已建成的部分出租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HT5H〗第四十二条〖HT5SS〗〓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中介服务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由负责资质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被吊销资质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HT5H〗第四十三条〖HT5SS〗〓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而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由负责执业资格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HT5H〗第四十四条〖HT5SS〗〓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土地、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职责范围的,分别由土地、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HT5H〗第四十五条〖HT5SS〗〓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3H〗〖HS2〗〖JZ〗第七章〓附〓则 

〖HT5H〗第四十六条〖HT5SS〗〓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HT5H〗第四十七条〖HT5SS〗〓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LM〗

〖HT2XBS〗〖JZ〗〖CM(9〗江苏省建设厅〖CM)〗〖JZ〗〖CM(9〗江苏省测绘局〖CM)〗〖HJ*9〗

〖HT4"K〗〖HS1*2〗〖JZ〗苏建房[2001]372号〖HJ*3/5〗

〖HT5SS〗〖ZZ(F〗〓〓〓〓〓〓〓〓〓〓〓〓〓〓〓〓〓〓〓〓〓〓〓〓〓〓〖ZZ)〗〖HJ*4〗

 

〖HT3XBS〗〖JZ〗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房产测绘〖JZ〗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HJ*8〗

〖HJ〗〖HT5SS〗各市房产管理局、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国家测绘局颁发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省建设厅和省测绘局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HT5K〗〖JY,2〗江苏省建设厅

〖JY,2〗江苏省测绘局

〖JY〗二OO一年十一月六日

 

 

〖LM〗

〖HT2XBS〗〖JZ〗江苏省实施《房产测绘

〖JZ〗管理办法》细则〖HJ*9〗〖HJ〗

〖HT5H〗第一条〖HT5SS〗〓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国家测绘局联合发布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HT5H〗第二条〖HT5SS〗〓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HT5H〗第三条〖HT5SS〗〓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省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HT5H〗第四条〖HT5SS〗〓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按照规定的等级、业务范围开展房产测绘业务。

〖HT5H〗第五条〖HT5SS〗〓房产测绘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持有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单位的作业范围不超过其住所地设区的市行政区域。

〖HT5H〗第六条〖HT5SS〗〓房产测绘资格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乙、丙、丁级房产测绘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HT5H〗第七条〖HT5SS〗〓房产测绘资格审查程序:

(一)申请

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向其住所地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征求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上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省、部属单位直接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填写《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四份(申报甲级资格一式五份),并提交以下资料:

1、法人证明资料;

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复印件);

3、主要仪器设备经法定检验机构检测的检定证书及本单位开发的应用软件的鉴定材料;

4、当年在职人员名册(编号、姓名、性别、民族、职称、职务、学历、毕业学校及专业、政治面貌、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备注等);

5、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验业绩的资料;

6、单位住所证明;

7、测绘生产、技术、质量和资料管理制度,或者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档案主管部门核发的测绘资料档案管理达标证书复印件;

8、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申请单位是私营企业的,应提供雇用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和有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申请单位是股份制企业的,应提供公司章程、在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及有关证明文件。

以上文件材料应按照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申请〈测绘资格证书〉材料范本》装订成册。

(二)受理与初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转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对不予受理的申请材料予以退回。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签署初审意见,并反馈给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初审意见,同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测绘资格申请:

1、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申请的;

2、军事测绘单位申请的;

3、社会团体、学校申请的;

4、与房产测绘业务有利害关系的中介组织申请的;

5、申报材料不齐全的。

(三)审查和发证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审查合格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30日内颁发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HT5H〗第八条〖HT5SS〗〓取得乙、丙、丁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HT5H〗第九条〖HT5SS〗〓《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3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乙、丙、丁级资格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换证,并应征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甲级资格由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换证。

〖HT5H〗第十条〖HT5SS〗〓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房产测绘资格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检。年检时,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年检中被降级或者取消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房产测绘资格升级或变更测绘业务范围的,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内容变更,应当在30日内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格证书》。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HT5H〗第十一条〖HT5SS〗〓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HT5H〗第十二条〖HT5SS〗〓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HT5H〗第十三条〖HT5SS〗〓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经省以上建设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房产测绘业务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HT5H〗第十四条〖HT5SS〗〓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三)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由房屋权利申请人委托测绘;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由房屋权利人委托测绘;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由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委托测绘。

房产管理中需要的其他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测绘。

〖HT5H〗第十五条〖HT5SS〗〓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应当与房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房产自然状况产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实施房产变更测量。

〖HT5H〗第十六条〖HT5SS〗〓委托房产测绘时,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参照使用由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发布的测绘合同示范文本。

〖HT5H〗第十七条〖HT5SS〗〓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

〖HT5H〗第十八条〖HT5SS〗〓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的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房产测绘成果目录。

〖HT5H〗第十九条〖HT5SS〗〓向国(境)外团体和个人提供、赠送、出售未公开的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委托国(境)外机构印制房产测绘图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办理。

〖HT5H〗第二十条〖HT5SS〗〓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房产测绘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HT5H〗第二十一条〖HT5SS〗〓违反本细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规定。

 

〖HT5H〗第二十二条〖HT5SS〗〓本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解释。

〖HT5H〗第二十三条〖HT5SS〗〓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LM〗

 

 

 

 

 

 

〖HJ*4/5〗

〖HT1”,2”H〗〖JZ〗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HT1”H〗〖JZ〗公〓〓告  

〖HT3H〗〖HS2*2〗〖JZ〗  第7号 

〖HJ*4/5〗

〖HT4SS〗《江苏省经纪人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HT4K〗〖JY〗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JY,3〗2001年10月30日 〖LM〗

〖HJ〗

〖HT2XBS〗〖HS2〗〖JZ〗江苏省经纪人条例 

 

〖HT3H〗〖HS2〗〖JZ〗第一章〓总〓则

〖HT5H〗 第一条〖HT5SS〗〓为了规范经纪活动,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纪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HT5H〗第二条〖HT5SS〗〓本条例所称经纪人,是指依法取得经纪执业证书,从事经纪活动的执业人员(以下简称经纪执业人员)和依法设立的具有经纪活动资格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经纪人)和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经纪组织)。

本条例所称经纪活动是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接受委托为促成他人交易提供居间、行纪、代理等服务的经营行为。 

〖HT5H〗第三条〖HT5SS〗〓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纪活动的经纪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HT5H〗第四条〖HT5SS〗〓经纪人依法从事经纪活动受法律保护。 

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

〖HT5H〗第五条〖HT5SS〗〓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纪人和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经纪人协会的工作。

有关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本行业经纪人和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HT5H〗第六条〖HT5SS〗〓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经纪人的服务,限制其他经纪人的正当经纪活动。

〖HT3H〗〖HS2〗〖JZ〗 第二章〓经纪执业资格 

〖HT5H〗第七条〖HT5SS〗〓本省实行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制度。 

经纪执业资格考核由省经纪人协会统一组织,设区的市、县(市)经纪人协会具体实施。考试大纲和考核要求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定。考核合格的,由经纪人协会在三十日内发给经纪执业证书。

〖HT5H〗第八条〖HT5SS〗〓凡在本省有固定住所的人员均可凭身份证件申请经纪执业资格考核,依法取得经纪执业证书。

 从事农副产品经纪活动的人员,可以凭身份证件直接向所在地县(市、区)经纪人协会申领经纪执业证书。 

〖HT5H〗第九条〖HT5SS〗〓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经纪执业证书: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二)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三年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

(三)吊销经纪执业证书未满两年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经纪活动的其他人员。 

〖HT5H〗第十条〖HT5SS〗〓经纪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经纪执业人员姓名和经纪业务范围等事项。

经纪执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

〖HT5H〗第十一条〖HT5SS〗〓除国家禁止兼职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可以依法取得经纪执业证书,兼职从事经纪活动。

〖HT3H〗〖HS2〗〖JZ〗 第三章〓个体经纪人和经纪组织 

〖HT5H〗第十二条〖HT5SS〗〓取得经纪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作为个体经纪人或者在经纪组织中从事经纪活动。个体经纪人和经纪组织应当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经纪执业证书的人员、取得经纪执业证书但未领取个体经纪人营业执照或者未加入经纪组织的人员,不得以经纪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

〖HT5H〗第十三条〖HT5SS〗〓设立个体经纪人、经纪组织,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经纪执业人员:

(一)设立个体经纪人,本人应当取得经纪执业证书; 

(二)设立从事经纪活动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一名以上经纪执业人员; 

(三)设立从事经纪活动的合伙企业,应当有两名以上经纪执业人员; 

(四)设立从事经纪活动的法人企业,应当有五名以上经纪执业人员; 

(五)设立从事经纪活动的其他非法人企业,应当有两名以上经纪执业人员。 

已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经济组织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变更登记,取得经纪活动的资格。 

〖HT5H〗第十四条〖HT5SS〗〓经纪组织可以依法设立从事经纪活动的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纪执业人员。

〖HT5H〗第十五条〖HT5SS〗〓经纪组织统一接受经纪业务委托,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

〖HT5H〗第十六条〖HT5SS〗〓个体经纪人和经纪组织在个体工商户验照或者企业年度检验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有关经纪业务活动资料。

〖HT3H〗〖HS2〗〖JZ〗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

〖HT5H〗第十七条〖HT5SS〗〓经纪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商品质量等方面真实可靠的资料。

〖HT5H〗第十八条〖HT5SS〗〓经纪执业人员有向委托人了解委托事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委托人隐瞒与经纪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要求提供违法服务的,经纪执业人员有中止经纪业务、建议经纪组织解除经纪合同的权利。

〖HT5H〗第十九条〖HT5SS〗〓经纪执业人员依法享有保守自己经纪业务秘密的权利。 

〖HT5H〗第二十条〖HT5SS〗〓经纪执业人员有权在其执业的经纪合同上签名。 

经纪组织签订经纪合同时,应当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 

〖HT5H〗第二十一条〖HT5SS〗〓经纪执业人员依法享有其承揽经纪业务的执行权,未经委托人和本人同意,经纪组织不得随意变更经纪业务执行人。

〖HT5H〗第二十二条〖HT5SS〗〓因经纪行为促成交易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个体经纪人、经纪组织支付佣金。没有约定佣金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HT5H〗第二十三条〖HT5SS〗〓经纪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个体经纪人或者经纪组织中从事同一行业的经纪业务。

经纪执业人员不得利用执业便利,收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

〖HT5H〗第二十四条〖HT5SS〗〓经纪执业人员加入或者变更经纪组织的,应当凭经纪组织的证明向核发该经纪组织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经纪执业证书上加注或者变更其所在的经纪组织的名称。

〖HT5H〗第二十五条〖HT5SS〗〓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在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内据实提供经纪服务。

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据实介绍经营业绩,并在执业服务说明材料上署名。 

〖HT5H〗第二十六条〖HT5SS〗〓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经纪规则,承担以下义务:

(一)提供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 

(二)将签订合同的机会和签订合同的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当事人各方; 

(三)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 

(四)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

(五)记录经纪业务成交情况;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HT5H〗第二十七条〖HT5SS〗〓经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一)从事国家禁止自由流通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的经纪活动; 

(二)以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虚构订约机会、提供不实信息、夸大业绩的虚假宣传等手段促成交易; 

(三)与他人恶意串通,或者以胁迫、贿赂等手段促成交易; 

(四)利用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牟取不正当利益;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HT5H〗第二十八条〖HT5SS〗〓经纪人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对不合法的收费有权予以拒绝。

〖HT5H〗第二十九条〖HT5SS〗〓经纪执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以向经纪人协会投诉。

〖HT3H〗〖HS2〗〖JZ〗第五章〓经纪人协会 

〖HT5H〗第三十条〖HT5SS〗〓经纪人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成立经纪人协会。经纪人协会是经纪行业的自律组织。经纪人协会可以依法设立行业分支机构。

〖HT5H〗第三十一条〖HT5SS〗〓经纪人协会的章程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制定。

经纪人协会会员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

〖HT5H〗第三十二条〖HT5SS〗〓经纪人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组织经纪资格考核,颁发经纪执业证书; 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

(三)组织经纪执业人员业务培训; 

(四)制定经纪执业准则,进行经纪执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和检查; 

(五)接受投诉,调解经纪执业活动的纠纷; 

(六)按照章程对会员进行奖励和惩戒; 

(七)对会员的违法行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

〖HT5H〗第三十三条〖HT5SS〗〓经纪人协会应当建立会员执业信誉档案制度。 

〖HT3H〗〖HS2〗〖JZ〗 第六章〓法律责任 

〖HT5H〗第三十四条〖HT5SS〗〓经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纪组织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经纪执业人员追偿。

〖HT5H〗第三十五条〖HT5SS〗〓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经纪执业证书的,或者超越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开展经纪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扣经纪执业证书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经纪执业证书。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经纪执业证书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HT5H〗第三十六条〖HT5SS〗〓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经纪执业证书的人员、取得经纪执业证书但未领取个体经纪人营业执照或者未加入经纪组织的人员,以经纪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HT5H〗第三十七条〖HT5SS〗〓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从事国家禁止自由流通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的经纪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对个体经纪人或者经纪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经纪执业人员的经纪执业证书。

〖HT5H〗第三十八条〖HT5SS〗〓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经纪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以非法手段促成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对经纪执业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经纪执业证书。

〖HT5H〗第三十九条〖HT5SS〗〓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在经纪活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侵犯委托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经纪执业证书。

〖HT5H〗第四十条〖HT5SS〗〓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由公安机关决定的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

〖HT5H〗第四十一条〖HT5SS〗〓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经纪人和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3H〗〖HS2〗〖JZ〗第七章〓附〓则 

〖HT5H〗第四十二条〖HT5SS〗〓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LM〗

 

 

〖HT2XBS〗〖HS2〗〖JZ〗江苏省物价局文件

〖HT4"K〗〖HS1*2〗〖JZ〗苏价服[2001]254号〖HJ*3/5〗

〖HT5SS〗〖ZZ(F〗〓〓〓〓〓〓〓〓〓〓〓〓〓〓〓〓〓〓〓〓〓〓〓〓〓〓〖ZZ)〗〖HJ*4〗

 

〖HT3XBS〗〖JZ〗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收费〖JZ〗管理办法》的通知〖HJ*8〗

〖HJ〗〖HT5SS〗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物业管理水平,规范物业管理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江苏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原《江苏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HT5K〗〖JY,2〗江苏省物价局

〖JY〗二OO一年八月十三日

〖LM〗

 

 

〖HT2XBS〗〖HS2〗〖JZ〗江苏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HT5H〗第一条〓〖HT5SS〗为规范全省物业管理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HT5H〗第二条〓〖HT5SS〗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HT5H〗第三条〓〖HT5SS〗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使用人签定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物业及其配套设备、公用设施、公共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HT5H〗第四条〓〖HT5SS〗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业管理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物价局负责制定全省物业管理收费的管理原则、作价办法、等级标准,管理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行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物业管理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行为。

〖HT5H〗第五条〓〖HT5SS〗物业管理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收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物业管理收费根据物业管理的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写字楼、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HT5H〗第六条〓〖HT5SS〗制定物业管理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服务内容、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收费,以物业管理的合理成本为基础,根据提供物业管理的内容、质量水平,按照有利于物业管理的价值补偿和促进物业管理企业规模经营的原则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物业使用人协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HT5H〗第七条〓〖HT5SS〗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构成因素为:

1、公共设施、设备、公共部位日常维护及保养费

2、清洁卫生费

3、绿化维护费

4、安全护卫费

5、物业企业管理费

6、固定资产折旧费

7、合理利润

8、法定税费

〖HT5H〗第八条〓〖HT5SS〗物业管理企业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费,在扣除物业管理单位代办费用后,应当将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维修基金,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HT5H〗第九条〓〖HT5SS〗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HT5H〗第十条〓〖HT5SS〗对于实施物业管理范围内已出售的空置物业及业主购买后6个月未入住或使用的物业,由该物业的产权单位或业主、使用人按规定(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缴纳空置物业管理费。

已实施物业管理的未售出且未使用的空置物业,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物业管理费的百分之五十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出租或以其它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管理费可以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责任。

〖HT5H〗第十一条〓〖HT5SS〗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物业交付使用后至业主委员会正式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前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应制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HT5H〗第十二条〓〖HT5SS〗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订或调整本行政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总体水平时,应依法举行价格听证会,听取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

〖HT5H〗第十三条〓〖HT5SS〗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长期性质(一年以上)的违约金、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HT5H〗第十四条〓〖HT5SS〗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使用人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有关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合同或协议中有关收费的约定应当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HT5H〗第十五条〓〖HT5SS〗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公布,每半年(或一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经营性设施营业收益和公共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质询。

〖HT5H〗第十六条〓〖HT5SS〗违反本办法及其它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HT5H〗第十七条〓〖HT5SS〗各地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HT5H〗第十八条〓〖HT5SS〗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HT5H〗第十九条〓〖HT5SS〗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

 

〖LM〗

 

〖HT2XBS〗〖HS2〗〖JZ〗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HT4"K〗〖HS1*2〗〖JZ〗苏建房[2000]466号〖HJ*3/5〗

〖HT5SS〗〖ZZ(F〗〓〓〓〓〓〓〓〓〓〓〓〓〓〓〓〓〓〓〓〓〓〓〓〓〓〓〖ZZ)〗〖HJ*4〗

 

 

〖HT3XBS〗〖JZ〗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城市房屋白蚁〖JZ〗防治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HJ*8〗

〖HJ〗〖HT5SS〗各省辖市建委、房管局:

为加强我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我厅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制定了《江苏省实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HT5K〗〖JY,3〗

江苏省建设厅

 

〖JY〗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LM〗

〖HT2XBS〗〖JZ〗江苏省实施《城市房屋

〖JZ〗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细则〖HJ*8〗〖HJ〗

〖HT5H〗第一条〖HT5SS〗〓 为控制白蚁危害,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保证城市房屋的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HT5H〗第二条〖HT5SS〗〓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细则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规划、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质检、工程监理、物业管理、白蚁防治等单位以及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等,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HT5H〗第三条〖HT5SS〗〓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HT5H〗第四条〖HT5SS〗〓 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HT5H〗第五条 〖HT5SS〗〓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本市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具体管理和指导工作。

〖HT5H〗第六条〖HT5SS〗〓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单位的业务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工作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实施。

〖HT5H〗第七条 〖HT5SS〗〓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白蚁防治、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及药物检测设备等。

〖HT5H〗第八条 〖HT5SS〗〓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白蚁防治资质。全省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白蚁防治单位申请资质由省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白蚁防治资质管理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HT5H〗第九条 〖HT5SS〗〓白蚁防治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白蚁防治工作。

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

省外白蚁防治单位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白蚁防治活动,必须持有《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注册地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企业注册地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在防治项目所在的省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复审手续,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本省从事白蚁防治活动,并接受防治项目所在地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HT5H〗第十条〖HT5SS〗〓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

设计单位应将房屋白蚁预防纳入设计文件。

〖HT5H〗第十一条〖HT5SS〗〓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所在地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办理白蚁预防登记手续,并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同时,必须提供建设项目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平面图、剖(立)面图、装饰样图等资料。

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在办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预防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装饰装修工程白蚁预防的包治期限以合同约定。

〖HT5H〗第十二条〖HT5SS〗〓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所在地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核发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

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应当作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

白蚁防治单位应按工程项目建立白蚁防治工程档案。工程档案应包括:防治设计方案、施工及药物使用记录、回访记录、验收记录及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种必要的文件和图纸、《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等。

〖HT5H〗第十三条〖HT5SS〗〓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施工进度及时督促施工单位配合白蚁防治单位做好房屋白蚁预防工作。

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住宅小区及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查验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等白蚁预防资料。房屋、住宅小区交接时,《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应当同时移交给业主。

〖HT5H〗第十四条 〖HT5SS〗〓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省白蚁防治行业协会可以推荐城市房屋白蚁防治使用的药剂目录。

〖HT5H〗第十五条 〖HT5SS〗〓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进行商品房的销(预)售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载明白蚁预防质量保证期。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

〖HT5H〗第十六条〖HT5SS〗〓 园林、古建筑、通信设施、水利设施、货物运输、仓储场所等方面的主管部门应加强白蚁蚁情检查,一旦发现蚁情,应当立即向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报告。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及时进行灭治。

对发生的房屋蚁害,有关责任人不及时灭治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进行灭治,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

白蚁灭治包治期限由委托单位和个人与白蚁防治单位以合同约定。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HT5H〗第十七条〖HT5SS〗〓 房屋买卖、租赁及产权登记当事人在交易、登记过程中,对未进行过白蚁预防或已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对房屋蚁害情况进行检查、鉴定,发现白蚁危害应及时灭治。

〖HT5H〗第十八条〖HT5SS〗〓 白蚁防治工作人员在检查蚁情和进行灭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

〖HT5H〗第十九条 〖HT5SS〗〓白蚁防治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白蚁防治《岗位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

《岗位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HT5H〗第二十条〖HT5SS〗〓白蚁防治费主要包括人工、药物、设备及材料消耗、管理和预防质量包治期内的复查复治等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减免或冲抵。

房屋白蚁预防费中应留取20%,用于白蚁预防包治期内的复查和复治。

〖HT5H〗第二十一条〖HT5SS〗〓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其实施处罚机关,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HT5H〗第二十二条〖HT5SS〗〓村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HT5H〗第二十三条〖HT5SS〗〓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LM〗

 

 

〖HJ*4/5〗

 

〖HT1”,2”H〗〖JZ〗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HT1”H〗〖JZ〗公〓〓告  

〖HT3H〗〖HS2*2〗〖JZ〗  第17号 

〖HJ*4/5〗

〖HT4SS〗《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HT4K〗〖JY〗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JY,2*2〗2001年12月25日 〖LM〗

 

 

〖HT2XBS〗〖HS2〗〖JZ〗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HJ〗

 

 

 

〖HT3H〗〖HS2〗〖JZ〗第一章〓总〓则

〖HT5H〗第一条〖HT5SS〗〓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HT5H〗第二条〖HT5SS〗〓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HT5H〗第三条〖HT5SS〗〓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HT5H〗第四条〖HT5SS〗〓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HT3H〗〖HS2〗〖JZ〗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

〖HT5H〗第五条〖HT5SS〗〓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HT5H〗第六条〖HT5SS〗〓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对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五)与物业管理费用相符的服务;

(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维修基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HT5H〗第七条〖HT5SS〗〓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

(六)决定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

〖HT5H〗第八条〖HT5SS〗〓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三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十五日内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的投票权数,普通住宅房屋实行一户一票;其他物业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计算规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应当以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的投票权数过半数通过。

〖HT5H〗第九条〖HT5SS〗〓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HT5H〗第十条〖HT5SS〗〓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对业主大会负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拟定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及其修订草案并报业主大会通过;

(三)经业主大会批准,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经业主大会对合同条款审查同意后,负责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四)经业主大会批准,负责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当维修基金不足时,进行续筹;

(五)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

(六)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

(八)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九)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和有关规定;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HT5H〗第十一条〖HT5SS〗〓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五至十五名的单数,其组成人员不得在物业管理企业中兼职。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HT5H〗第十二条〖HT5SS〗〓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认。登记确认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业主委员会登记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业主委员会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灭失等原因终止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HT5H〗第十三条〖HT5SS〗〓业主公约是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使用、维修、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守则,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应当在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HT5H〗第十四条〖HT5SS〗〓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示范文本。

 

 

〖HT3H〗〖HS2〗〖JZ〗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

〖HT5H〗第十五条〖HT5SS〗〓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物业管理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未领取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有关资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HT5H〗第十六条〖HT5SS〗〓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工作制度;

(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三)制止违章搭建或者其他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五)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服务标准;

(二)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维护业主利益;

(三)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四)定期公布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和使用维修基金的收支帐目,接受质询和审计;

(五)接受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HT3H〗〖HS2〗〖JZ〗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

〖HT5H〗第十七条〖HT5SS〗〓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正式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前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新建物业出售时,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物业购买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

物业交付使用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续聘或者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HT5H〗第十八条〖HT5SS〗〓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和物业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

(四)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和收入分配办法;

(六)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

(八)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九)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HT5H〗第十九条〖HT5SS〗〓前条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环境卫生、绿化管理;

(三)协助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安全防范、消防、交通等事项;

(四)物业装饰装修的安全性能、垃圾清运等管理服务;

(五)应业主要求进行的室内特约维修服务;

(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和物业管理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HT5H〗第二十条〖HT5SS〗〓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选聘一家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工作委托专业公司实施,但不得将物业的整体或者主要管理服务责任委托给他人。

〖HT5H〗第二十一条〖HT5SS〗〓物业管理行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场竞争机制。鼓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HT5H〗第二十二条〖HT5SS〗〓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费用及提供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的费用。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公共服务费由当事人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协商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应业主的要求,提供代办服务和特约服务的费用,应当与业主协商确定。

确定政府指导价应当依法举行价格听证会,以物业管理服务的合理成本为基础,并考虑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行综合测算。

〖HT5H〗第二十三条〖HT5SS〗〓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卫、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费用等服务事项,可以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当就同一服务内容,向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企业重复收费。

〖HT5H〗第二十四条〖HT5SS〗〓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者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

新建物业中未售出且未使用的部分,其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承担。

物业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可以由业主或者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交纳责任。

〖HT5H〗第二十五条〖HT5SS〗〓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的项目、标准和收支情况,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业主公布,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质询。

 

 

〖HT3H〗〖HS2〗〖JZ〗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HT5H〗第二十六条〖HT5SS〗〓新建物业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建设必要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成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

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当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无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属该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

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共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

〖HT5H〗第二十七条〖HT5SS〗〓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与委托方按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接管验收办法进行接管验收。

物业管理委托方应当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相应的物业档案资料。

物业管理合同或者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档案资料移交给物业管理委托方或者其指定的物业管理企业。

〖HT5H〗第二十八条〖HT5SS〗〓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三)私搭乱建;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五)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超标准排放污染物质或者发出超标准的噪声和振动;

(七)未经批准摆摊设点;

(八)无序停放车辆;

(九)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十)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十一)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

(十二)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HT5H〗第二十九条〖HT5SS〗〓业主或者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发现业主或者使用人有损坏承重结构等行为时,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HT5H〗第三十条〖HT5SS〗〓物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物业安全的要求,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HT5H〗第三十一条〖HT5SS〗〓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赔偿。

〖HT5H〗第三十二条〖HT5SS〗〓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收益的百分之三十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维修基金,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HT5H〗第三十三条〖HT5SS〗〓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物业定期维修养护。当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

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因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HT5H〗第三十四条〖HT5SS〗〓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相关设备设施,按规定应当由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环卫、绿化等部门维修养护的,原有职责和养护渠道不变。相关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的,应当支付维修养护费用。

〖HT5H〗第三十五条〖HT5SS〗〓房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以后的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房屋室内部分,由业主自行维修;

(二)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机电设备、共用天线、消防设施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合同的约定定期维修养护。

〖HT5H〗第三十六条〖HT5SS〗〓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物业产权人的,应当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应当存入政府指定的银行,设立专门帐户。

维修基金应当按幢建帐、按户核算。

业主转让物业时,其维修基金帐户中的剩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结算过户。

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HT5H〗第三十七条〖HT5SS〗〓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HT3H〗〖HS2〗〖JZ〗第六章〓法律责任

〖HT5H〗第三十八条〖HT5SS〗〓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催交,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HT5H〗第三十九条〖HT5SS〗〓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以及物业管理设备设施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应当交纳补建价款,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HT5H〗第四十条〖HT5SS〗〓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条例,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不善,造成物业环境恶化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作出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HT5H〗第四十一条〖HT5SS〗〓未按照规定交纳维修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交;逾期仍不足额交纳的,可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未按照规定实行维修基金专户储存或者擅自挪用维修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5H〗第四十二条〖HT5SS〗〓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由工商、价格、财政、公安等部门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HT5H〗第四十三条〖HT5SS〗〓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5H〗第四十四条〖HT5SS〗〓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HT3H〗〖HS2〗〖JZ〗第七章〓附〓则

〖HT5H〗第四十五条〖HT5SS〗〓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三)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四)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相对独立的,统一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

(五)本条例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六)本条例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共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HT5H〗第四十六条〖HT5SS〗〓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HT5H〗第四十七条〖HT5SS〗〓本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LM〗

 

 

 

 

〖HT2XBS〗〖HS2〗〖JZ〗江苏省建设委员会文件

〖HT4"K〗〖HS1*2〗〖JZ〗苏建房[2000]163号

〖HT5SS〗〖CD#F26〗

〖HT3XBS〗〖JZ〗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JZ〗试行办法》的通知

〖HT5SS〗各省辖市建委、房管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积极培育物业管理市场,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我委制定了《江苏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委房地产业处联系。

〖HT5K〗〖JY,1*4〗

江苏省建设委员会

〖JY〗二OOO年四月二十七日

 

〖LM〗

 

 

 

〖HT2XBS〗〖JZ〗江苏省物业管理〖JZ〗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HT3H〗〖HS2〗〖JZ〗第一章〓总〓则

〖HT5H〗第一条〓〖HT5SS〗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积极培育物业管理市场,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的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HT5H〗第二条〓〖HT5SS〗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商业用房、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相关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安全护卫、绿化、环境卫生及生活服务等事务,一次性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物业管理的行为。

〖HT5H〗第三条〓〖HT5SS〗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管理。

〖HT5H〗第四条〓〖HT5SS〗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HT5H〗第五条〓〖HT5SS〗新建物业应当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已投入使用的物业应逐步推行招标投标,选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服务。

〖HT5H〗第六条〓〖HT5SS〗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双方不得弄虚作假,恶意患通,损害对方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HT5H〗第七条〓〖HT5SS〗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HT3H〗〖HS2〗〖JZ〗第二章〓招〓标

〖HT5H〗第八条〓〖HT5SS〗物业管理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组织招标活动:

1、新建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已投入使用的物业,需按照《江苏省城市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办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报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2、有符合规定要求可供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

3、物业维修基金已经落实。

〖HT5H〗第九条〓〖HT5SS〗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可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标组织工作。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的,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标组织工作(以下统称招标人)。

〖HT5H〗第十条〓〖HT5SS〗物业管理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3家(含3家)以上有能力承担物业管理任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招标方式一经确定,不得中途变更。

〖HT5H〗第十一条〓〖HT5SS〗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省辖市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不采取招标方式:

(一)物业的使用在保密或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的;

(二)金融机构、工业厂区等;

(三)其他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的物业。

〖HT5H〗第十二条〓〖HT5SS〗招标人应当成立专门的招标组织。招标组织负责招标活动的具体实施,审定标底,提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办法,招标活动结束即自行撤消。

在开始正式招标之前,招标人应向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招标申请书、招标组织的情况、已经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评标和中标办法及其它必要的文件,经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招标。

〖HT5H〗第十三条〓〖HT5SS〗招标人可以选择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是从事物业管理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组织。设立招标代理机构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省辖市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格,具备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能力;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HT5H〗第十四条〓〖HT5SS〗招标人也可以自行组织物业管理招标,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成立专门的招标组织,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一)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HT5H〗第十五条〓〖HT5SS〗招标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

(四)选定中标人;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义务: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履行依法约定的其他义务。

〖HT5H〗第十六条〓〖HT5SS〗招标人制作招标文件应客观、公正,广泛听取业主及使用人的意见。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书、投标须知、订立委托管理合同的条件、投标答疑及协议条款。招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状况、经营服务用房及管理用房、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园林绿化、社区文化娱乐设施等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到位等情况;

(二)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三)投标书编制的依据;

(四)投标人的资质和条件;

(五)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查验物业的时间、地点;

(六)投标书密封要求及送达的地点及截止时间;

(七)评标项目、计分办法及中标原则;

(八)投标书归属;

(九)开标、评标、宣布中标的时间、地点;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HT5H〗第十七条〓〖HT5SS〗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提前一个月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同时报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符合资质要求的3家以上(含3家)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同时报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通讯联系、联系人;

(二)拟招标的物业的名称、类别、用途、座落地点、建筑面积等;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等方面的要求;

(四)报名的地点和期限;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及相关的费用等;

招标人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写明。

〖HT5H〗第十八条〓〖HT5SS〗招标人应对申请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根据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信誉等情况从优确定入围单位。入围单位应不少于3个。

招标人应将上述审查资格、确定入围单位等有关材料送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复查。经复查同意后,招标人向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入围投标单位自正式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编制标书时间应不低于 20日。

〖HT5H〗第十九条〓〖HT5SS〗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HT3H〗〖HS2〗〖JZ〗第三章〓投〓标

〖HT5H〗第二十条〓〖HT5SS〗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参与投标报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二)企业简历;

(三)本企业物业管理的主要业绩;

(四)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HT5H〗第二十一条〓〖HT5SS〗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机构设立方案、运作流程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管理服务人员配备方案及档案管理;

(三)管理服务用房及其他物资装备配置方案;

(四)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测算方案;

(五)管理服务分项标准与服务承诺,安全护卫及车辆管理,绿化养护及房屋设备维修方案与措施;

(六)社区文化与精神文明服务方案;

(七)管理服务模式设想,包括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计划等。

〖HT5H〗第二十二条〓〖HT5SS〗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HT5H〗第二十三条〓〖HT5SS〗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HT5H〗第二十四条〓〖HT5SS〗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参与投标竞争或放弃参与竞争;

(三)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资质等级,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投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履行依法约定的其他义务。

 

 

〖HT3H〗〖HS2〗〖JZ〗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HT5H〗第二十五条〖HT5SS〗〓开标、评标和中标活动,应在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由招标人主持,其中开标、宣布中标活动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HT5H〗第二十六条〓〖HT5SS〗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拟提供的主要服务项目及标准、拟定的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HT5H〗第二十七条〓〖HT5SS〗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为无效标书: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印签;

(三)投标书没有响应招标文件;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未如期参加会议;

(六)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报价明显低于成本的。

〖HT5H〗第二十八条〓〖HT5SS〗物业管理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以及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11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具有从事物业管理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以上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省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选择。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经省辖市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且应当保密直至现场答辩开始为止。

〖HT5H〗第二十九条〓〖HT5SS〗评标活动主要包括标书评分、现场答辩、企业信誉调查三项。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标书评分、企业信誉调查等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证现场答辩活动在正常秩序的情况下进行。答辩应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企业信誉调查活动,由招标组织进行,应在现场答辩之前完成。招标组织应成立企业信誉调查小组,由招标人、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等方面的代表组成,人数3-5人。

〖HT5H〗第三十条〓〖HT5SS〗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可以在现场答辩活动中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所作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HT5H〗第三十一条〓〖HT5SS〗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按规定的评标办法打分,独自进行,否则视为废票。

〖HT5H〗第三十二条〓〖HT5SS〗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计分的方法。对参加投标单位的标书、信誉、答辩等逐项进行无记名评分,每个大项分别以百分制评分。

计分时,按各大项中的分项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得出分项分值;分项分值之和为该大项总分;大项总分乘以相应的权重后加和,计算出投票单位综合得分。

标书、答辩、信誉等项的权重之和为100%,比例根据物业标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其中,标书的权重应大于50%,答辩的权重应在20%-40%之间,信誉的权重应在10%-30%之间。如公共服务费单独作为评分项目,其权重不应超过20%,具体由招标组织在招标办法中确定。

〖HT5H〗第三十三条〓〖HT5SS〗受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对同一物业承担过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中标权。

前款物业管理企业有两家以上的,最后承担管理服务的一家享有优先中标权。

 〖HT5H〗第三十四条〓〖HT5SS〗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HT5H〗第三十五条〓〖HT5SS〗确定中标单位后7 日内,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HT5H〗第三十六条〓〖HT5SS〗《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双方正式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必须使用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建房(1997)263号]。

正式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须报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HT5H〗第三十七条〓〖HT5SS〗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HT5H〗第三十八条〓〖HT5SS〗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期内,入住率达到60%以上时,开发建设方应当在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江苏省城市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办法》成立业主委员会。

〖HT5H〗第三十九条〓〖HT5SS〗中标人无故不履行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的,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HT3H〗〖HS2〗〖JZ〗第五章〓附〓则

〖HT5H〗第四十条〓〖HT5SS〗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人、中标人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HT5H〗第四十一条〓〖HT5SS〗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活动或履行物业管理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或由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达成协议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HT5H〗第四十二条〓〖HT5SS〗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从优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HT5H〗第四十三条〓〖HT5SS〗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HT5H〗第四十四条〓〖HT5SS〗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LM〗

 

 

 

 

〖HT2XBS〗〖HS3〗〖JZ〗〖HZ(〗江苏省建设委员会

〖CM(8〗江苏省财政厅〖CM)〗〖HZ)〗 通知

 

〖HT4"K〗〖JZ〗〖WB〗苏建房[2000]22〖WB〗号

〖DW1〗苏财基[2000] 3 〖DW2〗号

〖HT5SS〗〖CD#F26〗〖HJ*8〗

〖HT3XBS〗〖JZ〗关于印发《江苏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JZ〗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J〗

〖HT5SS〗各省辖市建委、房管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第141号令《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住宅建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若干意见》(苏政发[1998]74号)、《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为推进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保证住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合理使用,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现将《江苏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与省建委、财政厅联系。

〖HT5K〗

〖JY,1〗二OOO年一月十日

 

 

 

〖LM〗

 

〖HT2XBS〗〖JZ〗江苏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

〖JZ〗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HT5H〗第一条〓〖HT5SS〗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第141号令《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住宅建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若干意见》(苏政发[1998]74号)、《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保证住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合理使用,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制定本办法。

〖HT5H〗第二条〓〖HT5SS〗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等,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非单一产权的公有住房、已售公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建立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包括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和其他部门、单位的自管公房。

本办法所称已售公房,是指职工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原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非经营)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HT5H〗第三条〓〖HT5SS〗凡商品住房和非单一产权的公有住房、已售公房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归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按照“业主所有,民主决策,银行专户储存,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HT5H〗第四条〓〖HT5SS〗产权属供电、供水、供气、邮电、有线电视等部门或单位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产权部门或单位自行维修。路灯、道路、绿化、环卫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仍按职责分工由上述各部门相应负责,原有资金渠道不变。

〖HT5H〗第五条〓〖HT5SS〗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四市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徐州、南通两市购房者按购房款2.5%的比例,其他省辖市购房者按购房款3%的比例,在购房时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HT5H〗第六条〓〖HT5SS〗公有住房、已售公房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三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低于七层(含七层)的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八层以上(含八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售房单位在向开发建设单位购房时已交纳维修基金的,如该款项高于或等于按上述规定提取的款项,则不再从售房款中提取;如该款项低于按上述规定提取的款项,则按其不足部分从售房款中提取。

2、购房者按政府确定的房改成本价1-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向购房者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3、非单一产权整幢建筑中未出售的公有住房,其租金的20%用于缴交维修基金。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HT5H〗第七条〓〖HT5SS〗商品住房销售单位收取购房款和维修基金开票结算后一个月内,应将提取及代收的维修基金及其利息或净收益全额移交给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代管,并办理移交手续。

〖HT5H〗第八条〓〖HT5SS〗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管理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1、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继续代管;

2、业主委员会管理;

3、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如选择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继续代管方式,代管费用按所代管的维修基金增值额2%计算。所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如选择业主委员会管理方式,业主委员会须报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并须明确相应的财政管理人员(具备会计上岗资格),或明确由有代帐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财会核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扣除代管的维修基金增值额2%的代管费用后,将维修基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业主委员会管理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会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 如选择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管方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扣除代管的维修基金增值额2%的代管费用后,将维修基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代管。代管费用可按增值额的2%给付,或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合同约定。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具体办法由市、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HT5H〗第九条〓〖HT5SS〗为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国有银行的金融债券或者办理国有银行的定期储蓄外,严禁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应当按幢建帐、按幢使用、按户核算,具体办法由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HT5H〗第十条〓〖HT5SS〗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剩余利息或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HT5H〗第十一条〓〖HT5SS〗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及维修物业项目经费预算报告书,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由业主委员会直接管理的,维修基金增值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由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及分项目维修经费预算报告书,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重大维修、改造、更新项目动支维修基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方案,提交业主会议审定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所有项目实施后,有关单位都应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书,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结算。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业主委员会、业主会议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HT5H〗第十二条〓〖HT5SS〗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基金帐目经财务审计和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办理移交和帐户转移手续。帐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HT5H〗第十三条〓〖HT5SS〗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HT5H〗第十四条〓〖HT5SS〗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帐面余额按售房单位提取和业主个人缴交比例,分别退还给售房单位和业主个人。

〖HT5H〗第十五条〓〖HT5SS〗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市、县(市)财政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帐制度等。

〖HT5H〗第十六条〓〖HT5SS〗公有住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维修基金的,财政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提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的,应当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HT5H〗第十七条〓〖HT5SS〗未按本办法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制度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HT5H〗第十八条〓〖HT5SS〗维修基金代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由财政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5H〗第十九条〓〖HT5SS〗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未建立维修基金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建立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建立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可暂按原定标准执行,但续筹时应统一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办法由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HT5H〗第二十条〓〖HT5SS〗维修基金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包干体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HT5H〗第二十一条〓〖HT5SS〗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或售房单位之间就维修基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HT5H〗第二十二条〓〖HT5SS〗非住宅商品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HT5H〗第二十三条〓〖HT5SS〗本办法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

〖HT5H〗第二十四条〓〖HT5SS〗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HT2XBS〗〖HS2〗〖JZ〗江苏省建设委员会文件

〖HT4"K〗〖HS1*2〗〖JZ〗苏建房[2000]2号

〖HT5SS〗〖CD#F26〗

〖HT3XBS〗〖JZ〗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住宅区业主委员会〖JZ〗管理办法》的通知

〖HT5SS〗各省辖市建委、房管局:

为建立、完善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体制,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和业主的行为,发挥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自治自律作用,提高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我委制定了《江苏省城市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委房地产业处联系。

〖HT5K〗〖JY,*2〗

江苏省建设委员会

〖JY〗二OOO年一月五日

〖LM〗

 

 

 

 

 

〖HT2XBS〗〖JZ〗江苏省城市住宅区

〖JZ〗业主委员会管理办法〖HJ*9〗〖HJ〗

 

〖HT5H〗第一条〓〖HT5SS〗为建立、完善城市住宅区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体制,规范城市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发挥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自治自律作用,提高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家及省有关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41号令)规定,制订本办法。

〖HT5H〗第二条〓〖HT5SS〗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城市住宅区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业主委员会,是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房屋与公共设施的相关情况划定。

〖HT5H〗第三条〓〖HT5SS〗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的城市住宅区业主委员会。

〖HT5H〗第四条〓〖HT5SS〗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工作。

各市、县(市)建设(房产 )行政主管部门是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县(市)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及管理工作。

〖HT5H〗第五条〓〖HT5SS〗凡是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含别墅、公寓,下同),均应成立业主委员会,实行业主自治管理。

新建住宅小区在竣工交付使用后,入住率或销售率达到60%时,应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

原有住宅小区,应在实施物业管理前成立业主委员会,然后由业主委员会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承担本物业的管理服务事项。

〖HT5H〗第六条〓〖HT5SS〗业主委员会产生程序如下:

(一)由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向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提交本物业区域业主清册、物业清册。

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筹委会成员由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派代表列席。

筹委会负责起草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并协商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业主委员会选举,应采用差额选举办法。

以后的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届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

业主人数较多的区域,可以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二)筹委会审核业主资格,将筹委会人员、业主资格确认结果通告全体业主,并就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业主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稿)及业主公约(征求意见稿)向业主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提交业主(代表)大会表决。

(三)物业规模较大、业主人数较多的区域,可以幢为单位建立业主小组。在筹备委员会的协调、组织下,每幢房屋业主,按物业面积比例选举产生本幢业主小组。

业主小组3-5人,视每幢业主人数而定。业主小组应协商推荐小组长1人,具体牵头负责本幢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及养护的经费的筹集、分摊等事宜。业主小组长是本幢房屋业主的当然代表,参加本区域业主(代表)大会。

(四)筹委会主持召开首届业主(代表)大会,通过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讨论、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见附件1,《业主公约》(示范文件)见附件2。

(五)由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六)当选的业主委员会,15日内报请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七)业主委员会自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成立。

〖HT5H〗第七条〓〖HT5SS〗业主资格应以业主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进行确认。暂未办证的,以经房地产主管部门鉴证有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上注明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的,应共同推选1人作为代理人出席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业主(代表)大会;法定代表人不出席的,应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出具合法有效的书面委托书。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能出席业主(代表)大会的,应书面委托共同使用人或其他亲友担任代理人出席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出席业主(代表)大会,将被视作弃权,但必须服从大会作出的决定。

〖HT5H〗第八条〓〖HT5SS〗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1、须是本物业区域内业主;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公约;

3、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组织协调能力。

〖HT5H〗第九条〓〖HT5SS〗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业主(代表)出席。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代表)过半数通过。

业主(代表)大会的表决可用投票方式或其他方式,各类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十平方米为一票;不足十平方米的,五平方米及五平方米以上为一票,不足五平方米的不计票。住宅区也可以选择每户一票的方式。

业主(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经20%以上业主(代表)联合提议或经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可以临时召开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

(二)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撤消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批准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五)听取和审议维修基金的预决算报告,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六)决定有关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物业权益的其它重大事项。

〖HT5H〗第十条〓〖HT5SS〗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代表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可以依据物业规模、业主人数,在9至15人范围内确定。必要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可适当增减,但最低不得少于5名。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可以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业主委员会委员为兼职,业主委员会主任可以为专职。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1名,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HT5H〗第十一条〓〖HT5SS〗业主委员会向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及分工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登记表(见附件3);

(四)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届业主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并附选票(原件);

(五)业主委员会章程。

〖HT5H〗第十二条〓〖HT5SS〗业主委员会应当负责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的起草、修改工作,并提交业主(代表)大会批准。

业主委员会应按章程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按规定选聘、续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提交业主(代表)大会批准;

(三)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对本物业的年度管理计划及物业管理重大措施;

(四)协调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间的关系;

(五)督促业主和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六)审议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分摊、管理与使用;

(七)业主(代表)大会依法赋予的其他权利。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必须使用建设部、国定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HT5H〗第十三条〓〖HT5SS〗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贯彻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

(三)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履行经业主(代表)大会批准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各种投资和经营活动。

〖HT5H〗第十四条〓〖HT5SS〗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委员会会议制度、业主小组长联席会议制度和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协商会议制度。

业主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一次,业主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会议,但应在召开会议7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

业主小组长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一次,听取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要求。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协商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互通情况、协商解决物业管理服务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检查管理服务计划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HT5H〗第十五条〓〖HT5SS〗业主委员会应会同物业管理企业认真组织物业维修基金的归集,按照“业主所有、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严格使用审批手续,确保基金安全。每年第一季度前,业主委员会应对上一年度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

〖HT5H〗第十六条〓〖HT5SS〗业主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在物业管理用房中安排。新建住宅小区应在物业管理用房中划出一定面积作为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原有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应在原有配套用房或补建项目中统筹解决。

〖HT5H〗第十七条〓〖HT5SS〗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源,可在本物业维修基金增值部分中列支,也可从配套服务设施经营收入中开支或在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适当补贴。

〖HT5H〗第十八条〓〖HT5SS〗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对于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依法撤消或责令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HT5H〗第十九条〓〖HT5SS〗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接受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HT5H〗第二十条〓〖HT5SS〗业主委员会的合并、解散与终止,须依照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并报经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

〖HT5H〗第二十一条〓〖HT5SS〗城市商住区、写字楼、综合楼、工业区(厂房)等物业的业主委员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HT5H〗第二十二条〓〖HT5SS〗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来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等组织形式,应按照本办法改选为业主委员会。

〖HT5H〗第二十三条〓〖HT5SS〗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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