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应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供应工作,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盐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盐政发[2007]15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2007—2008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应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资格审查和销售供应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不含乡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持有2003年发放的《盐城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证》的家庭(认定证有效期延期1年,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
2、符合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
3、城市建设拆迁项目中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市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7440元(以当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的最低工资保障线为准)、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或仅有一处房屋且拆迁补偿款低于15万元的家庭。
已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的被拆迁人和享受最低拆迁补偿且安置45平方米左右的小套型中低价位商品房的被拆迁人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条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优先供应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被拆迁人。
第五条 持有2003年发放的《盐城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证》的家庭和经过认定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填写《盐城市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后,由市房产管理局直接发给《盐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以下程序领取《准购证》。
(一)申请初审。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须到拆迁实施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区领取《盐城市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按规定如实填写。由拆迁地块的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公示等方式对申购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房产管理局。
(二)复审公示。市房产管理局对被拆迁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分别在被拆迁人所在社区、单位(或拆迁地块)进行公示(被拆迁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同时在两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确认符合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发给《准购证》。
第七条 已领取《准购证》的申请人,按照下列程序参加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选房和购房。
(一)公布房源情况和选房程序。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情况,分类分批适时组织选房,选房前对经济适用住房区位、房价、预登记时间、选房时间和地点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在每一批公开销售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中,安排60%的房源用于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购买,40%的房源用于持有2003年发放的《盐城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证》的家庭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购买。
(二)公开摇号。
1、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被拆迁人凭《准购证》直接参加选房顺序摇号。
2、持有2003年发放的《盐城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证》的家庭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凭《准购证》参加当期选房资格公开摇号,摇号结果进行公示。摇中当期选房资格的申请人,凭《准购证》参加选房顺序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号。对未能摇中当期选房资格的申请人实行轮候制。
(三)公开组织选房。市房产管理局集中组织公开选房,并向已选房的申请人出具《盐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单》。
(四)办理购房手续。购房对象凭《准购证》和《盐城市市区经济适用d住房购房通知单》,在规定期限内到提供房源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第八条 在申办《准购证》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过程中,申购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盐城市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所列证明材料中有虚假内容或购房者提供不实证件、材料以及瞒报、虚报有关情况的,一经发现并查实,由市房产管理局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第九条 凡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应审批环节中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登记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