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房管[200 8 ] 44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中介
服务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建设局),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市局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业有了较快发展。特别是经过去年的专项整治,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逐步规范,行业风气明显好转。但是,行业中的突出问题仍有待解决。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切实改进专项整治中检查出来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端正指导思想,明确监管目标。 要以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下大力气狠抓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创新管理方法,完善管理制度,加大市场监管和查处力度,努力实现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努力使房地产中介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行业风气进一步好转;努力使百姓满意,政府放心,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二、加强资质(备案)管理,严格市场准入。 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估价、经纪等,必须具有相应的中介资质,其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规定的执业资格。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要按照建设部第142号令予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必须进行备案。跨市从事房地产估价和经纪业务的,必须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对无资质或没有进行备案的中介机构,要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三、加强日常考核,实行末位警示。 完善百分考核制度,根据平时群众投诉和集中考核情况,按得分高低每半年一次,将考核结果通过报纸、电视、房产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对于得分排名后3位的,进行警示通报,限期整改。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将中介企业分为最佳、良好、一般、差四个等级,在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上记载,并公示于经营场所。对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有损行业信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将对照现行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
四、加强投诉查处,及时公布结果。 市、县(市、区)房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监督电话,明确专门机构专人负责群众投诉的调查处理。对群众投诉要建立台帐记录,有受理,有结果,有回音,并将处理结果以简报形式及时向各中介机构通报,一般每月通报一次,同时纳入百分考核。对经查实有重大违规经营行为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外,还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五、培育品牌企业,扶持做大做强。 对经营规范、信誉好、实力强、资质等级高,在考核中获得最佳等级的房地产中介企业,要作为行业标杆,及时总结、宣传,发挥示范作用,带动行业发展。在政府重点工程建设中,房管部门将积极向有关部门优先推荐最佳中介企业参加。
六、加强市县(区)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市、县(区)房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监管职责。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对考核和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要及时上报。市局职能处室和有关单位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在抓好市区中介管理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形成有力的市、县监管网络,提高监管效果。
七、加强基础建设,提高监管手段。 要按照建设部的文件要求和市场发展的实际,尽快研究建立二手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开通二手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通过一系列新的管理手段的运用,进一步规范二手房交易行为,提高中介服务水平。要加快建立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各中介机构要积极配合房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台账档案管理。
八、加强中介宣传,引导规范市场。 各级房管部门、各房地产中介机构要积极学习宣传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房地产中介的服务内容、程序和规范要求,宣传在经营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及典型案例,引导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树立诚信守法经营理念,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营造公平、规范、健康的市场环境。
九、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房协作用。 市房协要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要吸收中介机构加入房协组织,开展行业活动。特别要组织中介机构参加行业的考核评比、案例研讨、市场分析、学习交流、行规制定等活动,提高中介机构对行业管理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行业的诚信度。
以上意见,希认真贯彻落实。
附:盐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考核评分细则
二○○八年四月二十 四日
盐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考核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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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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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项目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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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明示有关事项。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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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执照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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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备案证明、资质证书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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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地产中介机构品牌标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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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聘用的房地产评估经纪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资格证书、联系电话等;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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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业务流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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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服务收费标准及收取方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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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遵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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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投诉处理方式和渠道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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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按照规定具有相应数量的房地产评估经纪执业人员,从业人员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及时注册、年检、持证上岗挂牌服务(发现一名无资质从业人员扣5分,扣完为止)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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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按要求参加行业组织活动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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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执行国家、省、市房管部门相关管理措施和规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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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营质量良好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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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认真受理并及时正确处理消费者投诉,服务态度好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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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房地产估价机构按规定妥善保管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房地产经纪机构建立和健全业务记录制度。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委托协议、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业务记录、业务交接单据、原始凭证等与经纪业务有关的资料、文件和物品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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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按规定要求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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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遵守行业自律性协议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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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项总分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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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良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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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机构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除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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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签订并拒绝履行行业自律性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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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按资质许可及经营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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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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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备案证书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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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立不规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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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房地产中介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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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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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房地产估价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房地产经纪机构采取引诱、协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恶意降低佣金标准或者诋毁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手段,招揽业务或促成交易。明知其它经纪机构已与委托方签订协议或委托方已有明确文字承诺的情况下,采用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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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未统一使用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示范文本,并按照合同约定为客户提供服务
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未与委托人签订规范的书面估价委托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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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房地产估价报告未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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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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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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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遵守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规定,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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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招揽已由另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独家代理的经纪业务;承接、承办自己不能胜任的经纪业务;接受违法违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地产经纪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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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在隐瞒或者欺骗委托人的情况下,向委托人推荐使用与自己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担保、估价、保险、金融等机构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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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收取佣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谋取委托协议约定以外的非法收益,未完成委托协议约定的事项,服务未达到委托协议约定的标准,收取佣金。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隐瞒买卖双方,以低价购进(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 价,利用虚假信息收取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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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对外提供估价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擅自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及提供的资料公开或者泄漏给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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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伪造、涂改有关业务文件和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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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因不良行为被相关管理部门公开曝光,通报批评,依法受到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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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拒绝或者阻挠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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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不良经营行为 |
房地产中介机构发生下列行为之一,一次性扣除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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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届满,未申请资质延续或办理备案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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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资质年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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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恶劣,造成极其严重后果及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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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 |
房地产中介机构受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表彰一次加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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